"现在刷十个视频,八个都是他拿我的脸当提款机!"
杨坤在长文里把手机往桌上一摔的架势都快溢出屏幕了,配图是"四川芬达"直播间的截图,评论区还飘着"杨老师别急,我们帮你盯着他赔钱"的阴阳怪气弹幕。
要说这网红也是绝,从去年cos杨坤"32场演唱会"的梗一夜爆红,到把《无所谓》改成"拉布拉坤"暗戳戳嘲讽,现在连法院传票都被剪进《泥巴》MV当素材,简直是踩着法律红线玩流量蹦极!
事情要从几个月前说起,当时短视频平台上突然冒出一个叫"四川芬达"的网红,专门模仿杨坤的经典动作和唱腔。
这位网红留着和杨坤相似的发型,穿着打扮也刻意模仿,最标志性的是他模仿杨坤唱歌时那种独特的"踩烟头"动作和沙哑嗓音。
一开始,这种模仿还停留在"玩梗"层面,评论区多是"哈哈哈好像"、"坤哥分坤"之类的调侃,但渐渐地他开始在直播中刻意丑化杨坤的形象,用夸张的表情和动作演绎杨坤的歌曲,甚至编造一些低俗的"杨坤段子"吸引流量。
最过分的是,他还接了一些低端商演,直接以"小杨坤"的名义走穴赚钱,这时候,杨坤团队第一次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没想到"四川芬达"不但没有收敛,反而在直播中公开回应,"我就是喜欢杨坤老师,模仿是最大的致敬,杨坤老师不会这么小气吧?
"这种"绿茶式"回应激怒了不少杨坤粉丝,但也让"四川芬达"收获了更多关注,直到上周,杨坤突然在微博发布长文,明确表示已经正式起诉"四川芬达",并且"不会撤诉"。
他在文中写道,"模仿和恶搞是两回事,商业侵权和粉丝玩梗也有本质区别。
当你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我的个人形象和商业价值时,这就不是一句'致敬'可以搪塞过去的了。"这件事引发了一个老生常谈却始终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公众人物的形象权边界在哪里?
一般来说,单纯的模仿表演不算侵权,但如果模仿者通过模仿直接获利(如商演、广告),或者模仿内容带有明显侮辱、丑化性质,就可能构成侵权。
但问题在于,这个"度"很难把握。就像前几年的"山寨明星"现象,一些长得像明星的素人通过接商演赚钱,法律上就处于灰色地带。
更复杂的是,现在短视频平台的"模仿文化"已经成为一种流行趋势,很多网红靠模仿明星走红,平台算法也乐于推送这类内容,因为这能带来更高的用户黏性和互动量。
"四川芬达"的行为之所以引发争议,正是因为他游走在这个灰色地带,早期单纯的模仿或许无可厚非,但后期的商业化运作和刻意丑化,确实有侵权嫌疑。
杨坤在长文中提到的一个细节很值得玩味,"当我看到他用我的形象卖那些我从未代言过的产品时,我知道这事已经变质了。"
"四川芬达"在收到律师函后的反应就很典型——不是诚恳道歉或停止侵权,而是继续挑衅,把事件推向更高热度。
这种操作在网红圈被称为"碰瓷营销",通过制造与名人的冲突来提升自身知名度。
杨坤在长文中直接点名平台,"当你们从这些侵权内容中获得分成时,是否想过原创者的感受?"这句话戳中了很多内容创作者的痛点。
在流量至上的逻辑下,原创者的权益常常被牺牲,可能有人会问,明星被模仿、被玩梗不是常事吗?为什么现在明星越来越"较真"了?
这其实反映了娱乐行业的一个深层变化,过去明星对被模仿、被恶搞往往持宽容态度,甚至主动玩梗自嘲,因为这能增加亲和力。
但现在的网红经济已经完全改变了游戏规则——模仿者不再满足于当个"小粉丝",而是要通过模仿直接变现,甚至反过来影响原版的市场价值。
杨坤在文中提到的一个观点很犀利,"当观众记住的是那个刻意丑化的模仿版本时,我多年经营的艺术形象就被廉价消费了。"
这种情况在业内被称为"形象稀释",当山寨版本过于泛滥时,正版的市场价值确实会受到实质影响。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是商业代言市场的变化,现在品牌方选择代言人时,越来越看重明星形象的"纯粹性"和"不可替代性"。
如果一个明星的形象被各种模仿者稀释,其商业价值自然会打折扣。
有经纪人透露,一些明星之所以对模仿行为越来越敏感,正是因为代言合约中往往有"形象维护"条款,放任侵权行为可能导致违约。
在杨坤微博评论区,高赞留言大致分为两类,
"支持维权!模仿也要有底线,靠丑化别人赚钱太low了!"
"明星就是矫情,以前被模仿都一笑而过,现在动不动就律师函,玩不起?"
这种分化其实反映了不同代际网民对"娱乐边界"认知的差异,年长一些的网友更倾向于保护原创,认为商业化模仿应该得到授权,而年轻网友则更习惯互联网的"玩梗文化",觉得明星应该更有娱乐精神。
但一个被很多人忽略的关键点是,杨坤这次维权的对象不是普通玩梗网友,而是一个通过模仿直接获利的商业账号。
这两者性质完全不同,就像你在KTV模仿明星唱歌没人管你,但如果你以"山寨明星"名义接商演赚钱,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杨坤诉"四川芬达"一案都可能成为网红模仿侵权的一个标志性案例。
它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维权,更可能为整个行业树立一个判例,明确模仿行为的法律边界。
近年来,类似纠纷越来越多,从早期的"山寨汪峰"到后来的"模仿谢娜",明星与模仿者之间的冲突频发,但大多以私下和解收场,很少有像杨坤这样公开表态"不会撤诉"的。
这种强硬态度可能会鼓励更多明星站出来维权,进而倒逼网红圈改变目前这种"侵权式模仿"的风气。
抛开法律层面的争论,这起事件本质上关乎一个更普世的问题,在娱乐至上的时代,我们该如何平衡娱乐与尊重?
互联网文化确实鼓励解构、戏仿和二次创作,这是网络活力的重要来源,但当这种创作跨越了对他人的基本尊重,甚至成为牟利工具时,是否应该有所节制?
杨坤在长文结尾写道,"我希望我的作品被讨论,甚至被调侃,但不希望我的整个人格被廉价消费。"这句话或许值得每个内容创作者思考。
另一方面,公众人物也需要适应网络时代的新环境,完全杜绝模仿和二次创作既不现实也不合理,关键在于建立良性互动机制。
有些明星处理得就很好,比如有的歌手会主动与优质模仿者互动,甚至邀请他们参加自己的演唱会,既满足了粉丝的创作欲望,又保持了主导权。
杨坤诉"四川芬达"一案还在进行中,无论结果如何,它都已经引发了行业对模仿侵权问题的广泛讨论。
在这个人人都可以成为内容创作者的时代,如何既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又不扼杀网络文化的创造力,是一个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
作为普通网友,我们或许也该反思,在追逐娱乐的同时,是否也应该对他人保持基本的尊重?那些看似无害的"玩梗",是否可能已经越界?毕竟,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娱乐也不该成为侵权的借口。
最后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如果你喜欢的明星被长期模仿甚至丑化,你会支持明星维权吗?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观点。
参考信源:
鲁网 2025-04-25 10:09 杨坤发长文回应遭网红“四川芬达”模仿、玩梗:不会撤诉,已透支最后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