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搞笑博主撞上明星本尊,是“致敬”还是“碰瓷”?
一方委屈喊冤“天塌了”,一方怒斥“侮辱丑化”。这场看似荒诞的模仿秀,揭开的是短视频时代“流量为王”的遮羞布。
1. 从“搞笑模仿”到“法庭对决”
2025年3月,拥有36万粉丝的网红“四川芬达”突然晒出一纸诉状——歌手杨坤以“网络侵权”为由,将他们告上法庭。
模仿有多像?
皮衣墨镜、驼背甩头、复刻“32场演唱会”经典梗……“四川芬达”在直播间和短视频中,把杨坤的造型、动作甚至综艺名场面“像素级复刻”。
背景板上P着《中国好声音》LOGO,标题《泰坦尼克号之坤英》更是直戳杨坤与那英的“恩怨梗”。网友调侃:“就差把杨坤身份证号贴屏幕上了!”
杨坤怒了:
“他们打着模仿的旗号,实际是侮辱!”杨坤在长文中控诉:部分视频用“拉不拉昆”“黄焖鸡米昆”等恶搞绰号,表情扭曲如“中风”,甚至改编歌词暗讽。
更令他寒心的是,对方将法院传票当“流量密码”,直播时继续内涵:“起诉是杨坤炒作!”
附上原文。
2. 一场“委屈”与“底线”的拉锯战
四川芬达的“哭戏”:
“我们农村出身没文化,只想逗大家开心!”两人在视频中声泪俱下,称从未提过杨坤名字,长相“像谁是天生的”。
但网友扒出早期视频:自称“中国好声音导师阿坤”,直播时模仿杨坤抽烟、驼背,评论区刷屏“杨坤告晚了!”
杨坤的“无奈”:
“撤诉?他们只会变本加厉!”杨坤直言,起诉不为赔偿金,而是为划清行业红线:“文艺创作不能成为网络霸凌的遮羞布!”
此前,他尝试通过平台投诉,对方却趁机炒作,甚至发新歌《你礼貌吗》继续挑衅。
3. 搞笑博主到底踩了哪些“雷”?
没提名字也算侵权?
律师指出,即便不点名道姓,若通过造型、标志性动作让公众明确联想到特定人物,且内容带有丑化性质,即构成名誉侵权。
《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规定:不得以侮辱、诽谤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模仿≠免责!
法律学者强调,明星虽需容忍适度调侃,但“四川芬达”的盈利性质让事件性质突变——靠模仿涨粉36万、直播打赏获利,早已超出“合理使用”范畴。
此前“山寨周杰伦”商用海报被判赔,便是前车之鉴。
4. 短视频“碰瓷明星”的财富密码,还能玩多久?
山寨明星的“暴利江湖”:
从“鹿哈”到“王二博”,靠模仿明星年入百万的网红比比皆是。
但风险如影随形:“四川芬达”账号曾被封禁30天,如今更面临天价索赔。网友戏称:“靠明星薅流量,迟早被律师函薅秃!”
此外专家呼吁,平台应加强审核,对恶意丑化内容限流;创作者则需牢记三问:是否授权?是否丑化?是否盈利?毕竟,法律的红线不会因“不懂”而消失。
5. 这场官司,你站谁?
支持杨坤派:“换我被丑化成‘中风’,我也告!”“明星不是工具人,活该被恶搞?”
力挺网红派:“全网模仿那么多,杨坤咋就盯着小博主?”“起诉是为了热度吧?”
这场官司,表面是明星与网红的“恩怨局”,实则是流量时代创意与法律的博弈。
正如杨坤所说:“我捍卫的不是个人名誉,而是行业的底线。”当模仿从“玩梗”滑向“霸凌”,法律终会给出答案。
唯一能确定的是:靠践踏他人尊严换来的流量,迟早会被反噬。
你觉得“四川芬达”的模仿算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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