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

精减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省直住房资金中心精减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业务的办理要件,具体如下:

一、归集业务

1.缴存单位办理单位信息变更业务时,取消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2.缴存单位办理状态变更业务时,取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

3.缴存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设立业务时,取消缴存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提取业务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省直住房资金中心、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河北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本市住房按揭贷款,取消最近三个月还贷明细。

2.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低保证》。

三、司法业务

司法部门办理冻结、解冻、扣划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取消司法部门工作人员证件复印件(核验原件)。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2025年4月24日

来源: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编辑:刘赛

审核: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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