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福建泉州师范学院第二附属小学一年级一名教师在课堂上因学生“走神”未专注听讲,将8岁女生耳朵揪伤,致使其耳朵撕裂2厘米,缝合5针。目前家属已向警方报案,希望涉事老师得到应有惩处。据校方称,涉事教师已被停课。
此事件让教育惩戒再度成为热议话题,大象新闻记者采访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付律师说,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教师不得体罚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若因体罚造成人身损害,需承担民事赔偿,并可能面临行政处分、解聘甚至刑事责任。付律师还表示,《教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责。法律体系通过多维度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教师行为划定了明确红线。 (大象新闻)
编辑:李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