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评论员 王学钧
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学校一定担责吗?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以具体的司法裁判对此作出否定回答。
长期以来,一些家长存在“孩子在校受伤,学校必须担责”的认知误区,动不动就找学校“讨说法”。这不仅会破坏家校关系,激化家校矛盾,还会给校园管理造成严重困扰,学校可能会为了规避风险而“因噎废食”,对学生实施各种“过度保护”。
从这个角度看,相关案例的判决堪称一次必要的纠偏。
在“六年级学生放学摔倒案”中,一学生在放学下楼时摔伤,家长以学校管理不力为由,把学校告上了法庭,索赔8万元。审理法院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相关证据认定学校已履行了各项应尽的职责,无需担责,并就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明确宣示了这样一种司法立场: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就认定学校一定有责任,而是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在“高中生踢球受伤案”中,一学生在课间踢球时跟“同场竞技”的另一名学生发生身体接触后受伤。家长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由,把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与涉事学生方共同赔偿59万余元。审理法院引入“自甘风险”原则,认定学生在自发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因固有风险受伤,涉事学生无恶意犯规动作,学校设施合格、管理无疏漏,学校与涉事学生均无需担责,并就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告诉人们,学校不是“无限责任主体”,司法不会让学校为所有意外“买单”。只有尊重体育活动的固有风险属性,避免将意外事故简单归咎于他人,才能更好地保障学生课余活动的自由空间,维护校园体育教育的健康发展。
在“小学生被要求道歉案”中,一学生因扎、咬其他同学被老师责令公开道歉,学生家长认为自家孩子的心理受到了“严重伤害”,把学校告上了法庭并索赔2万元。审理法院认为,老师要求犯错学生当众赔礼道歉,未超出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范畴,并就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重申了教育惩戒的正当性,明确司法对教师履职行为的支持态度。最高法特别强调,合理的教育惩戒是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养成规则意识的重要手段,不能因个别家长的过度反应而让教师陷入“不敢管、不愿管”的困境。
对学校而言,这样的司法裁判是一种必要的“松绑”。有客观公正的司法裁决“兜底”,学校和老师们就能放下“动辄得咎”的心理包袱,以更从容的姿态开展教育工作。也只有这样,校园管理才能更契合教育规律,校园才能表现出应有的活力。
当然,这么说并不是意味着校园管理可以从容到任性的地步。家校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必须守好自己的权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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