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刑事案件的侦查实验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侦查实验】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侦查实验的规定。
侦查实验是一项在侦查过程中模拟案件发生时的环境、条件,进行实验性重演的侦查活动。侦查实验的目的是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是否存在或发生,从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真实,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实际等。侦查实验应尽可能地使案件的全过程或者某场景得以还原,真实再现,以便客观地发现案情。但侦查实验不同于现场勘验、检查,可以获得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证据,因此,对侦查实验的组织实施,以及侦查实验笔录的制作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规则进行,确保侦查实验的实效。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未做修改。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侦查实验笔录列为证据种类之一,因此本条相应增加了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的规定,同时将“经公安局长批准”修改为“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进行侦查实验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侦查中,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实验的条件应当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尽量相同,尽可能在事件发生的原地,使用原来的工具、物品等进行。注意查明一些重点事项,如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等等。(2)注意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必要时,在侦查人员主持下,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实验;(3)应当履行法律手续,进行侦查实验必须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条中的“必要的时候”是指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非经侦查实验难以证明,或者对案件是否发生及如何发生难以确定的时候。
第二款是关于侦查实验笔录的规定。根据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实验笔录被作为证据种类之一予以规定,因此,在本条中对侦查实验笔录的制作专门作了规定。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并由参加实验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样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款是关于侦查实验禁止事项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侦查实验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同时在实验过程中仍须注意保护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侦查实验造成损失和伤害。根据本款规定,进行侦查实验采取的手段、方法必须合理规范,不得违背客观规律,违反操作规程,给实验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造成危险。同时,禁止任何带有人身侮辱性,损害当事人及其他人的人格尊严,或者有伤当地善良民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