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良艺
一名货车司机到外省拉货时,凌晨时分晕倒在货车旁,最终猝死,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广西某物流公司却认为司机隐瞒病史,且“非工作时间死亡”,不能视同工伤。员工隐瞒病史是否影响工伤认定?货车司机的工作时间又该如何界定?近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最终审判。
林某是广西某物流公司的货运司机。2023年6月3日晚,他完成一单运输任务后,接到公司通过微信下达的指令,又前往广州某二手车市场装载车辆。次日3时许,林某被发现晕倒在货车的挂车旁,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猝死。事后,柳州市人社局认定林某视同工伤。公司却认为林某“非工作时间发病”,且“隐瞒心脏病史”,对人社部门的认定不认可,并诉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货车司机的工作时间该如何界定?法院认为,货运司机岗位具有“任务制”的特点,因此,从接收指令到完成任务的全过程均属“工作时间”。林某事发前连续接受工作安排,并在装载车辆过程中发病,符合“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的要件。
隐瞒病史能否否定工伤?法院认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自身疾病不排除工伤认定。即便林某曾患心脏病,但法律未将“隐瞒病史”列为拒赔情形。用人单位若主张职工有过错,需承担举证责任,而该案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由此,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广西某物流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广西某物流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