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社会组织的定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一)未经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二)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

(三)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以上所称非法社会组织,不包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

从名称上看,多使用“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委员会”“联盟”“基金会”“学院”“研究院”“中心”“俱乐部”等字样。

二、举报的内容

为利于执法部门对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调查处理,举报内容应包括:非法社会组织的名称、活动地点、开展非法活动的具体事实、证据材料或相关线索等。

三、举报的方式

社会各界如发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可通过下方公布的电话或邮箱举报。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可提供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民政部门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10、12345、0536-3072230

电子邮箱:zc6189336@163.com

诸城市民政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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