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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5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全额支持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20万元赔偿诉请,严厉打击了润滑油市场"傍名牌"的违法行为。该案刑事民事双轨并行,展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的司法理念。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至8月期间,神木渊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通过乔某某(已另案处理)等中间商,以每桶1800元的低价购入假冒“美孚”注册商标的多型号润滑油,共计250 余桶,再以4300元正品价格销售给煤矿企业,短短8个月非法获利44万元。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润滑油均为假冒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司法鉴定,被告李某某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埃克森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2023年,神木市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刑事判决生效后,商标权利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榆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刑事判决已追缴违法所得,但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商誉损失、市场混淆等后果仍需民事赔偿弥补。综合考虑侵权商品数量、正品市场售价、侵权人主观恶意等因素,全额支持20万元赔偿请求,其中包含权利人调查取证的合理开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通过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双重惩戒,让侵权人"得不偿失"。刑事程序固定了侵权事实,民事判决则侧重弥补权利人损失,体现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差不多’,必须‘算清楚’”。在计算赔偿额时,既考虑侵权人“赚了多少”,更关注权利人“损失多少”,通过精细化裁判让侵权代价与获利程度、危害后果相匹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来源丨榆阳法院
编辑丨李华菊
审核丨张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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