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大致是: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2024年8月17日与当事人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代理当事人处理债务纠纷,约定服务费收取方式为:业务对接总服务费3030元,其中:定金1030元,法务对接支付中期款1000元,协商好按比例结付尾款 1000元。当事人付款3030元,

2024年12月10日,当事人通过向司法局信访的途径投诉律所称,律所在代理其反催收业务中存在诸多违规违法的行为,要求司法局对律所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责令律所退费并且赔偿损失及道歉。律所于12月10日当日将款项全部退还当事人,未开具发票。律所辩称,因案件尚未办结,有退费风险,所以没有开具发票。

司法局认为,律所未在合理期限内开具发票,涉嫌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拟对该律所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关于当事人反映的律所所涉嫌逃税的事项,非司法局局职权范围,可向税务机关反映。

对于当事人反映的律所承诺,声称与银行、金融机构有合作关系,涉嫌欺诈的问题,律所辩称,确实有协调过一年到三年的还款周期,以及免除违约金及减免利息等,律所不认为这些方案构成绝对性的虚假承诺,具体的处理结果还是要看实际情况。律所从未对外声称与银行及金融机构有合作关系,也决不允许任何工作人员以此类话术答约客户。

司法局调查认为,2024年8月16日,客户群中发送的《债务委托方案》中载明“拉长还款周期1-3年,短期内不用还,资金充足后一次性偿还债务,协商减免不合规利息罚息违约金”。该《债务委托方案》的内容涉嫌违反《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本局拟对律所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关于当事人反映的律所声称与银行、金融机构有合作关系,涉嫌欺诈的事项,系当事人与律所之间就合同具体履行情况产生的民事争议,非司法局职权范围,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当事人还投诉了律所有关律所跟关联公司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问题,以及律所让当事人把手机卡邮寄至某某咨询公司,以当事人的名义向多家金融机构进行投诉,声称当事人遭受暴力催收,属于无权直接代表当事人与金融机构进行分期协商的违法代理事项。

司法局经查,当事人与律所签订的《债务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承诺书》中载明:“为防止工作期间收到债权人或债权人委托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恶意催收,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特委托律所协助本人处理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帮助与债权人协商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减免违约金利息等相关事宜。故将本人借贷手机号码委托给到律所进行协商使用征得本人同意与授权。”

司法局认为,该《债务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承诺书》经当事人本人确认并签署,但律所以当事人的名义与金融机构协商还款的代理行为不当,涉嫌违反《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本局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部分司法局的“答复”贴文显示的不全面,不过,根据“答复”,司法局已经对律所涉嫌多项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立案。)

















注:本文司法局的“答复”内容来自头条号“时代街坊”等,已经对文中名称进行了隐名化处理,仅供网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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