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警方
原标题:假正义真勒索 认清“网红”真面目
近日,镇雄“网红”刘某春、毛某(女)因敲诈勒索,被镇雄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2025年2月22日,镇雄县公安局接辖区群众王某报警,称其被镇雄“网红”刘某春敲诈勒索。经公安机关调查,2025年2月20日,刘某春、毛某以夸大事实方式拍摄有关视频,在各自抖音账号进行发布,博取网络流量和网民关注。王某关注到相关视频后,多次与刘某春、毛某沟通,要求删除,但刘某春、毛某拒绝删除,并向王某勒索2000元“删帖费”。刘某春、毛某通过中间人收取王某2000元费用后,将视频删除。
经询问,刘某春、毛某对以夸大事实拍摄视频并在网络媒体发布,后以“拒绝删除视频”为要挟,向报警人王某勒索2000元“删帖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无论是网络大V、“网红”,还是普通网民,通过抖音、微信、快手等网络媒体打着“正能量”幌子,曝光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发布不实信息,以此相威胁、要挟、恫吓并获取非法财物的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规定,终将受到法律制裁,也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案件线索。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持续关注
看完点亮下方
“赞”和
分享给更多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