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优待遵循待遇与贡献匹配的原则,这一点肯定毋庸置疑。因为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了该原则,无论是抚恤标准还是优待标准,都会依据不同对象,如参战退役军人、立功受奖者等不同情况,给予不同优待。
然而在现实中,有些网友提出按照服役年限或者军衔职级来区分优待等级,这显然存在一定问题。原则上,待遇与贡献匹配没问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原则颇具考验。因为如何量化军人的贡献,怎样量化所享受的待遇,以及待遇和贡献量化后如何实现精准匹配,这些操作起来并非易事。
应该说,这对我们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个不小的挑战。千万不能人为地增加优待等级间过于明显的区分。现实中有些人就会质疑,认为当兵二十多年享受优待似乎还能理解,可二十来岁当兵两年的也享受免费坐车,就有些难以理解。所以这确实很考验人。
我个人认为,有些优待待遇是完全合理的,比如免费乘坐公交地铁,绝不能规定当兵十年、二十年的可以免费,当兵两年、五年的就不行。所以,如何在退役军人优待工作中,将待遇与贡献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这对相关部门来说是个很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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