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因公司破产,汪某被多名债权人起诉,诉讼标的高达115万元。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汪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2019年8月和9月,汪某曾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两次被司法拘留。期间,汪某始终辩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 然而,自称没有履行能力的汪某却早在2017年年初,就联系上了自己的好友童某称:“我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了,被限制高消费,银行卡也被冻结了......”之后,汪某表示想要借用童某的手机号、微信号以及银行卡进行资金流转。面对交情甚厚的多年好友,童某答应了汪某的请求。此后,汪某使用童某的银行卡、微信账号等累计收款百余万元。
「处理结果」
汪某利用他人账户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是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童某明知汪某为规避法院执行向自己借用个人账户,仍将账户提供给汪某使用,帮助汪某逃避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童某与汪某属于共同犯罪,其行为同样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微博号,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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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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