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客
不慎跌入井盖缺失的窨井中受伤,是自认倒霉还是索要赔偿?赔偿责任又应由谁承担?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因行人跌入排水井受伤而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由相关管理部门一次性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1.8万元。
法院明之以法,晓之以理,让案涉窨井的管理部门看到了管理疏失之处,认领了侵权责任,既在个案中定纷止争,维护了被侵权者李某的权益,也给所有窨井的管理主体敲响了安全警钟,具有普遍的法治教育意义。
每一口窨井都不是无主物,都有对应的管理主体,而窨井伤人,有清晰的归责路径。《民法典》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绝大多数窨井伤人或吃人事故都与管理主体的疏忽或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有直接因果关系。有的管理主体在窨井建成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未给窨井盖井盖,只是用木板、薄铁板、纸箱等材料进行临时遮挡;有的管理主体对窨井的巡查管理存在死角死面,未及时发现窨井盖缺失、破损等问题,未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等。这些问题都给窨井埋下了安全隐患,一旦窨井发生伤人或吃人事故,相关管理主体往往难辞其咎。
有些管理主体可能认为坠井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存有一定过错,应该承担部分甚至全部责任,显然算错了责任账。法律在划分窨井伤人的责任时,主要考量窨井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而未考量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窨井管理人存在管理疏失,且窨井伤人与管理人的疏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管被侵权者是否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窨井管理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要求案涉窨井的管理部门向李某赔偿损失的法律逻辑。
需要强调的是,相关管理主体对于窨井伤人或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两高一部制定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同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窨井盖采购、施工等环节因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处罚。
窨井关乎民众“脚底下的安全”。每一口窨井都是检验城市治理水平的显微镜,不能总等司法之手在窨井伤人事故发生后给窨井盖上责任井盖,窨井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等链条上的每一个管理主体、每一名工作人员,都应厘清责任归属,将安全防线前置,用标准化建设、常态化巡查、智能化监测和及时性处置织密防护网、拧紧安全扣,在事前和事中给每一口窨井盖牢“责任井盖”,盖住风险隐患。这样,才能真正守护好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才能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