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山东圣某种业公司与青岛立某专业合作社、耿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2知民初34号

【基本案情】

山东圣某种业公司系“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青岛立某专业合作社及其经营者耿某通过抖音视频号及微信视频号许诺销售、销售“齐黄34”大豆种子。经统计其在不同日期发布的视频,宣传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数量达310吨。山东圣某种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青岛立某专业合作社、耿某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2596元。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青岛立某专业合作社、耿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害“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青岛立某专业合作社、耿某通过网络销售侵权大豆种子数量达310吨,按山东圣某种业公司公证购买的价格每斤3.5元计算,侵权销售额已达217万元。据此,一审判决对山东圣某种业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3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并支持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网络证据在种业侵权案件中的有效运用,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诉求,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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