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发展进程中,建筑施工是常见景象,而施工与周边环境的和谐共存问题却不容忽视。若因施工期间的排水处理不规范而造成鱼塘受到污染,养殖户的损失究竟要谁来担责?近日,江南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排水措施不到位导致鱼塘污染的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A公司投资建设一项目并开工建设。李某承包的鱼塘与施工项目分别位于道路的两边,中间无其他大型在建项目。2021年至2022年期间,李某曾多次向A公司反映,因该项目未做好排水措施,导致每逢下雨,上方工地的水都排到鱼塘里,不仅冲走了鱼没有收成,还因长期被黄泥水填埋,鱼塘无法继续养殖。而A公司认为造成鱼塘损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认同李某的说法。因双方协商无果,李某便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鱼塘各项损失共153500元。
庭审中,被告A公司辩称,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已按照要求落实文明施工措施,且雨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案涉鱼塘上游范围内有多家施工单位,被告项目与案涉鱼塘直线距离1公里,中间有一条市政路阻隔,与案涉鱼塘没有发生任何联系。原告主张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并无因果关系,故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不成立。
法院判决
案件受理后,江南区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发现,施工项目大门前有一条排水渠沿市政路向东延伸。根据痕迹显示,雨水沿排水渠到排水涵洞后改道向北,经一片荒地后流向原告鱼塘。被告A公司虽辩称排水措施已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但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现场勘验发现的事实,本案鱼塘损害发生的时间早于A公司自述的污水管网驳接时间,A公司施工项目确实存在因施工前期排水处理不规范致使泥沙裹挟雨水流向鱼塘的情况。同时,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鱼塘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A公司的辩称,法院不予认可。综上,可以推定被告A公司施工排水不规范与原告案涉鱼塘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A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涉案鱼塘及所饲养的鱼已不复存在,客观上无法对全部鱼的数量进行精确核定。对此,法院采纳了价格评估机构所作出的价格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意见,案涉鱼塘损失价格为362992元。原告仅主张153500元,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向原告李某赔偿1535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 韦益情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务必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开展作业,做好各项污染防范与治理措施,这不仅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更是法律的刚性要求。一旦因施工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施工单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养殖户等权益受损方,在遭遇类似侵权事件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如拍摄现场照片、录制视频,保存好与施工方沟通协商的记录等,并尽快与施工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撰稿:韦益情、叶婧涵
编辑:叶婧涵
校对:陆昶明
审核: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