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刚与被告宋某于2013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9月23日领取结婚证,同年10月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4年8月20日生育一子,于2018年4月16日生育一女。杨某刚婚前购置位于定远县A房产,系其单独所有。
2021年8月30日,双方到民政局办登记冷静期,后未办理离婚登记。
2022年11月8日,双方签订《夫妻不动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杨某婚前的A房产归女方宋某所有。2022年11月14日,办理过户登记。
2023年10月17日,宋某起诉离婚,2023年10月31日,判决不准离婚。
2024年11月,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经调解离婚,达成调解协议未提及定远县A房产。
2024年9月(第二次起诉离婚前),杨某起诉女方宋某,要求返还赠与房产,即本案。
§ 原告(男方)主张
其是在被告多次软硬兼施的威逼利诱下,为了家庭的和谐稳定,才赠与给被告的,该房产的赠与行为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被告必须不能提出离婚。原告也正是基于这点考虑,觉得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谁的名下,都是家庭共有财产。但是原告万万没想到,被告在取得该房产的独立所有权之后,便向自己提出了离婚请求。被告的该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丧失了道德底线。
§ 被告(女方)主张:
该合同为一般赠与合同,该约定书并未约定任何条件与义务,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已不享有对该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更不享有附条件赠与合同中的条件未成就撤销权;因原告经常殴打被告,实施家暴,被告被迫无奈只能选择离婚。
§ 法院审理认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另一方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案涉房产原系杨某刚婚前个人财产,宋某对房产产权取得无贡献,且宋某在接收房产后较短时间内即提出离婚,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已存续十余年,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育有一子一女,婚后杨某刚负担了主要的家庭开销,宋某负担了主要的家庭生活、子女照顾等琐碎事务。结合双方的共同生活情况、对家庭的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本院认为案涉房产应归给予方杨某刚所有,另酌定杨某刚补偿宋某8万元。
§ 法院判决
一、登记在被告宋某名下的定远县A房产归原告杨某刚所有,被告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杨某刚办理过户手续;
二、原告杨某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被告宋某8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杨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 李晓云律师提示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夫妻间赠与房产的分割规则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如本案中,房产是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内约定归女方所有,并且签署了协议,变更了房产登记,过去此类情况,大多会认定房产归女方即受赠与方所有,但是要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即有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l 对于赠与一方:
即使签署了协议、办理了过户手续,仍然可以主张返还房产,法院会根据双方婚姻状况酌情决定是否给对方补偿、补偿的话金额多少。
在诉讼中应当尽量举证,证明自己对家庭贡献更大。
l 对于受赠一方:
首先应当知道,对方的房产,无论是约定加名还是更名给你一个人,离婚时对方都是可以反悔的!你只能拿补偿,补偿金额多少,要看诉讼离婚时的举证,能否证明自己对家庭贡献更大,或者对方存在过错等。
如果对方婚前有房,女孩子想给自己一点保障,需要寻求专业婚姻律师,帮你提前规划,因为依据当前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婚前的很多约定,即使有协议,也可能是没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