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市某村村民,2010年该村土地征收后,王某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服,一直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所在地行政机关也未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其房屋仍为原状。2023年11月,王某向某市政府提交申请书,要求某市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妥善处理申请人征地补偿安置申请,并对因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某市政府收到申请后,作为信访件通过市信访局转至市自然资源局办理。2024年1月,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回复,告知王某行政机关在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工作中不存在未依法履职问题,建议王某按照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策标准尽快签订相关协议,落实安置补偿事项。2024年3月,王某以某市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审查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职责。某市政府作为城区范围内法定征地主体,负有对申请人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职责。某市政府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至今未进行调查处理,仅转交市自然资源局对王某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规定具体的履职期限,同时考虑到本案涉及的征收行为发生十多年后申请人的补偿安置问题仍未解决,故应当按照合理行政、高效便民的原则,责令某市政府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申请及行政赔偿申请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才能让被征地农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实践中,部分地方迟迟不能与被征地农民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不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导致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市、县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行政主体,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与被征地农民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而非久拖不决,损害被征地农民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还值得注意的是,收到当事人的履职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依法分类处置,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履职申请,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不能未经分类笼统地按信访程序办理,以免因办理程序错误导致行政不作为问题。

(本案摘编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共同发布的自然资源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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