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在家庭、妇女儿童中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南昌市妇联推出〖巾帼普法〗专栏,围绕与妇女群众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法条解读、以案释法、法治讲堂”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广大妇女群众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促进家庭平安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今天,推送的是:一方实际经营控制公司的股权及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实际经营控制
公司的股权及收益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金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金某(女)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处理。2022年,金某得知李某在外实际经营控制某公司,但在离婚时未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遂以李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某公司的股权价值和经营收益。
经法院查明,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李某表弟林某为登记股东,持股100%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李某担任公司监事。该公司公账及所用林某账户皆预留李某手机号,公司账户、所用林某账户与李某账户存在大量资金往来,林某账户中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李某个人支出。2020年3月,林某将该公司股份转让给李某母亲黄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黄某未支付对价,亦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以上情况,李某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公司股权转让前登记的股东为林某,但工商登记仅是公司的外在形式,综合该公司的运营管理、资金流向等情况,李某实际经营控制该公司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该公司股权系金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金某诉请李某支付公司股权相应价款和经营收益,应予支持。综合考虑李某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酌定金某与李某按照6:4的比例分割该公司股权价值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益。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另一方往往很难发现并举证证明,尤其是他人代持公司股权的情形下,更是难以突破权利外观探寻真实情况。本案综合银行流水、工商登记、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突破工商登记的权利外观,认定李某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从而认定诉争股权和相关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效维护了妇女合法财产权益。
来源:市妇联权益部综合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