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纵观古今中外,任何一个文明的先进程度,都可以通过一项非常直观的指标来衡量,那就是这个社会中女性地位的高低。

婚姻制度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规范,而最能体现女性地位的,莫过于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的变迁。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普通妇女不论在社会生活还是婚姻家庭中,地位普遍不高,往往从生下来开始,就一辈子受到三从四德的伦理束缚。



除了远古时期的母系社会之外,中国古代女性的自由平等权利,长期以来一直得不到认同。

她们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不能入朝做官,有的甚至出门都不能露脸,几乎沦为男性的附庸。

作为连接古代与近代的关键节点,元明两个朝代的女性地位尤其值得关注。

研究史料及当时的民间文学作品,可以窥见元明女性身上背负的婚姻枷锁有多么沉重。

元朝的婚姻制度:蒙汉传统婚制礼法融合的产物

元朝在中国古代封建历史上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有史以来第一个由少数民族政权建立的大一统王朝。

蒙古政权进入中原后,在政治方针上提出了“祖述变通”的指导思想,实行蒙汉两族各自延续传统风俗的政策,创新性地建立了一套多元化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方面,元朝的制度凸显出明显的民族特征,首次出现了大量创新性内容,如赘婿婚、收继婚、离改嫁等等,将元朝独特的社会风貌展现得淋漓尽致。

作为一个游牧民族政权,元朝刚刚入主关中之初,受到了中原百姓的本能抵制。

为了尽快聚拢人心,稳定社会风气,巩固新生政权的统治,元朝统治者在制定国策的过程中,尤其重视对汉族传统元素的吸纳,提出了“蒙汉结合”的怀柔方针。

《元史》记载,至元八年,忽必烈颁布新的婚姻法规定:除了蒙古人以外,各族人等相互通婚时,各自遵循本民族风俗惯例,存在冲突时原则上以男方为准。

从这条制度上不难看出,当跨族通婚越来越普及的时候,元朝中央并没有作出明显偏袒的强制规定,而是在确保蒙古族统治地位和婚姻特权的前提下,给予老百姓足够的自由选择空间。



这一规定缓和了短期内紧张的民族矛盾,大大促进了元朝之初的人口增长,也推动了中原文化与游牧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

《蒙古秘史》记载了成吉思汗与孛儿帖成婚的细节。

从求亲、定亲,到送嫁、嫁妆,再到最后完婚,全部都是在夫妻双方你情我愿的基础上,严格遵循汉族的传统习俗。

如聘娶过程中的“许婚筵”这个环节,就是择一良辰吉日,请上双方的亲朋好友一起吃喜酒。

跟民间习以为常的“包办婚姻”不同,这种极具仪式感的自由婚姻,无疑充分保障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婚后也能够得到夫家更高的重视。

但是,绝大多数元朝女性都没有孛儿帖这么好运,蒙古婚姻制度中的黑暗面同样不容忽视。



在蒙古族的传统婚姻观念中,有一项叫做“抢夺婚”的陋习。

在广袤的北方草原上,部落之间攻伐频繁,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相对稀缺。

所以每当一场战争结束,战败方的女人和粮食,就会被作为战利品带回领地,由部落首领或者骄兵悍将们据为己有。

如果说“抢夺婚”只是一场噩梦的话,那么对于蒙古女性来说,“收继婚”则可谓更加恐怖的悲剧。熟悉封建礼教的朋友都知道,汉族自古以来强调“三从四德”“从一而终”。

这种思想一直为当代史学家所诟病,但是比起蒙古族的“收继婚”,那也算得上是天上人间了。

蒙古人的婚姻观念中有这样一条:父亲如果去世,儿子可以迎娶继母;哥哥如果去世,弟弟可将其配偶收为妻子。



面对人口稀少的问题,蒙古人为了延续香火,往往会选择与继母甚至姑嫂通婚,这种现象在元朝初期可谓屡见不鲜。

虽说放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有情可原,但这种赤裸裸的不正当行为,还是令人唏嘘不已。

在历史学家眼中,与其说“收继婚”是一种婚姻制度,倒不如说更像是一种财产继承的仪式。

明朝的婚姻政策:彩礼、嫁妆、纳妾、改嫁、退婚

据《大明律》记载,明朝法定结婚年龄为男方十六周岁、女方十四周岁,只要达到指定年龄,理论上就可以合法结为夫妻。

有趣的是,法律对于宗教人士的限制非常宽泛,符合年龄的和尚道士也可以结婚。

但直到今天仍然存在的“娃娃亲”,在明朝却是明令禁止的。



中国民间婚姻习俗中,自古以来就有“纳采礼”的说法,大婚之前男方家须提供一定价值的彩礼,而女方则要出嫁妆,不论是实物还是金钱,都要与彩礼数大致匹配。

有明一代,这条规矩十分盛行,出于攀比心理,各地的天价彩礼和嫁妆随处可见屡禁不止。

由于彩礼、嫁妆的费用越来越高,不少经济拮据的穷人家庭难以负担,因此破产,加剧了“重男轻女”的畸形观念,时常出现父母溺死女婴的现象。

重男轻女之风盛行,导致人口出现“男多女少”的趋势,引发彩礼价格不断上涨。

与此同时,女方须提供等额嫁妆,导致嫁妆钱也水涨船高,如此一来,就陷入了一个解不开的恶性循环。

在中国传统婚姻观念中,结婚是与丧葬唯二并列的人生大事,万万马虎不得,须遵“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明朝中期以前,这句话可谓是颠扑不破的绝对真理,除了皇室贵族以外,民间女子在选择结婚对象时,几乎没有任何自由可言。

但是到了明朝后期,随着思想的进步和开放,这条原则逐渐被摒弃,青年男女获得了部分的婚姻自主权,在摆脱封建礼教束缚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一个男人如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基础,在古代拥有三妻四妾是很正常的事,这一条在明朝同样成立,而且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

明朝男性纳妾现象在中产以上阶层屡见不鲜,与明媒正娶相比,纳妾的成本要低得多,而且由于女性没有话语权,正妻根本没有表达反对的权利和意识,所以此举对家庭的稳定性也不会构成影响。

涉及改嫁和退婚等事项,明朝女性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大明律》规定,丈夫去世后,妻子能否改嫁,自己说了不算,必须经过公婆的同意。

解除婚约的条件也十分苛刻,必须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才能成立:其一,夫妻其中一方死亡或失踪;其二,订婚后三年之内未完婚;其三,夫妻其中一方做了违法犯罪的事。

从《古今小说》男女情事,看元明女性在婚姻中的喜与悲

明代文学家冯梦龙的《古今小说》,是反映元明市民日常生活的小说话本,从作者细致入微的笔触之中,可以窥见当时女性真实的社会和家庭地位。

总体上看,元明两朝的女性地位依旧偏低,远没有摆脱男尊女卑的思想桎梏,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风气的转型,女性地位开始呈现上升的趋势。

《蒋兴哥重会珍珠衫》是《古今小说》中一个脍炙人口的故事,将当时男女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不平等体现得淋漓尽致。



故事主要讲述了三对夫妻之间的情感纠葛,虽然整个过程充满波折起伏,但不论结合还是离异,永远都是由男性主导,三名女性只有被动接受的份。

蒋兴哥的妻子名叫三巧儿,三巧儿与陈商偷情事发,蒋兴哥没有当场发作,但回到家后脸色大变,毅然写了一纸休书,没有留一丝情面。

此时三巧儿尚不知情,最后她自知理亏,在母亲的劝说下,以小妾的身份再嫁给了吴县令。

耐人寻味的是,即便再嫁为妾,她也必须要先征得前夫蒋兴哥的同意。

与此同时,另外一对夫妻陈商与平氏的故事,则与之形成鲜明对比。

同样是出轨,这次换成了男方,但陈商的命运却始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明明知道丈夫在外面拈花惹草,平氏却没有任何抗议的权利,只能一边默默落泪,一边把丈夫情人送的珍珠衫偷偷藏起来。



即便后来陈商去世,平氏也要终身为其保守贞洁。曾有外人向她提亲,平氏却引以为辱,毫不犹豫地拒绝了。

通过上述两则故事的鲜明对比,我们不难发现,比起元朝以前,元明时期的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自由权有所提高,至少朝廷律法是允许女性改嫁的,但是必须建立在征得前夫或父母同意的基础上。

有时候出于生活所迫,她们无权选择再嫁的对象,甚至不想再嫁都不行。

比如上文提到的平氏,最终由于无钱安葬亡夫,迫不得已嫁给了毫无感情基础的蒋兴哥,简直与签卖身契无异。

不过,从明朝中期开始,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一批新兴城市开始悄然涌现,社会风气的开放推动了女性地位的上升,国家开始制定相关律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女性的人身财产权利。



如明朝在妻子离婚权方面的限制有所放宽,如果出现丈夫逃亡在外超过三年、丈夫殴打妻子致重伤、丈夫将妻子当作商品转手他人等行为,妻子都有权单方面提出离婚。

结语:

总体上说,元明两代的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十分低下,女性在婚姻过程中并没有多少自由和保障可言,她们的前途和命运,几乎完全掌握在男性的手中。

在大男子主义根深蒂固的男权社会,一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叫做“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

即便女性擦亮眼睛,嫁给一个大仁大义的夫君,也未必就能得到善终。

若是遇人不淑,碰上薄情寡义的负心汉,那下场就更加悲惨。

参考文献:

《元史》

《蒙古秘史》

《喻世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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