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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王志强与林秀芳系夫妻,育有长子王大军、次子王宏、长女王香、次女王华。林秀芳于2006 年 2 月 24 日去世,王志强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王宏与张艳系夫妻,育有女儿王小雨。

(二)财产情况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登记在王志强名下。该房屋源于1995 年 A 号房屋拆迁安置,A 号原系王志强申请的公租房。1995 年拆迁时,王志强、林秀芳、王宏、张艳、王小雨为被安置人。1997 年,以王志强名义购买安置房屋(即一号房屋),购买时使用了王志强、林秀芳的工龄。

(三)诉讼过程

王宏、王小雨、张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确认三原告对一号房屋享有3/5 的份额。

诉讼中放弃要求判令三被告协助将一号房屋变更为与三原告共同共有的诉求。

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后表示如无法确认三人享有五分之三份额,要求依法确认三人在涉案房屋中享有的份额,且对另外五分之二份额要求按法定继承依法确认。

理由是:1984 年王宏、张艳结婚无房居住,王志强申请公租房 A 号作为二人婚房,一直由三原告居住。1997 年房屋拆迁,三原告及王志强夫妇为被安置人,因三原告为被安置人使拆迁购房面积远超原公房面积,王志强夫妇明确原房屋由三原告共同居住使用,由三原告购买一号房屋并约定归三原告所有,三被告知情。三原告凑钱交付所有房款,一号房屋一直由三原告占有使用至今,房产证也在三原告手中并缴纳各项费用。三被告拒绝配合房屋过户事宜。

王香、王华辩称:

一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王志强名下,系其与林秀芳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享有五分之三份额于法无据。拆迁公有租赁房屋时,承租人才有购买资格,原告无权以同住为由主张房屋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原告无证据证明房屋存在物权变动情形,不是房屋共有权人。

一号房屋购房款利用了王志强、林秀芳工龄福利补贴,原告证据只能证明购房款由王志强个人支付,不能证明原告实际支付部分购房款。房屋价值包含实际支付购房款及工龄对应的福利补贴部分,折算工龄的政策性利益应作为遗产分割。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实际支付购房款,原告主张享有五分之三产权不成立。

王小雨、张艳主体不适格。本案应为法定继承纠纷,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小雨、张艳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主体不适格。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王香、王华、王大军、王宏均等分配。

王大军辩称:意见同王香、王华。补充称1984 年申请的房屋不是为王宏结婚所建,当时自己作为哥哥都未结婚,且有证据表明父亲王志强不同意给王宏办理房屋更名。

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确认《购房申请书》《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死亡证明、《被拆迁户退旧房租赁契约回执》、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真实性。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主张对一号房屋享有五分之三份额,后变更为依法确认三人在房屋中的份额,对其余份额按法定继承确认。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强调基于房屋来源、出资、居住等情况应享有相应份额。

(二)被告诉求

主张一号房屋为王志强、林秀芳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无权主张份额,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认为原告非房屋出资人,购房款含父母工龄福利应作为遗产分割,且部分原告主体不适格。

(三)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属,三原告是否享有份额及份额比例。

购房款出资情况及工龄福利补贴的性质认定。

王小雨、张艳是否为适格原告,本案应按何种方式处理房屋产权。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王志强名下的一号房屋由三原告王宏、王小雨、张艳共同享有62.5% 的份额,由三被告王香、王华、王大军各享有 12.5% 的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基础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在本案中,一号房屋虽登记在王志强名下,但拆迁安置时,王志强、林秀芳、王宏、张艳、王小雨均为被安置人,这表明五人对被安置房屋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这是确定房屋权属的重要基础,不能仅仅依据房屋登记情况来判定全部产权归属。

(二)工龄福利补贴的性质及影响

一号房屋在购买时使用了王志强、林秀芳的工龄。这种工龄优惠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性质,是对王志强、林秀芳的政策性福利。在确认房屋份额时,这一因素需要考虑在内,应适当给予王志强、林秀芳多分份额。这不仅是对政策福利的尊重,也符合公平原则。在遗产继承中,这部分多分的份额在王志强、林秀芳去世后,应作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三)原告诉求及主体资格分析

王宏作为被安置人之一,对房屋享有相应权益。王小雨作为王宏的女儿,在拆迁安置时也被列为被安置人,同样对房屋有一定权益。张艳虽非王志强夫妇的直系血亲,但作为王宏的配偶,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也参与其中,且三原告长期居住使用房屋并声称出资购房,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在主体资格上,王小雨、张艳基于拆迁安置事实,与房屋产权存在关联,并非完全与本案无关,不能简单认定为主体不适格。

(四)被告抗辩分析

被告以房屋登记在王志强名下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忽视了拆迁安置时的实际情况及其他被安置人的权益。关于购房款出资,被告仅依据购房手续显示王志强支付,就否定原告出资,缺乏充分证据。在法定继承问题上,被告片面认为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王香、王华、王大军、王宏有权参与遗产分配,忽略了房屋在拆迁安置时已存在的共有属性及其他相关因素。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拆迁安置证据:收集《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购房申请书》等关键文件,明确自己作为被安置人的身份及相关权益。这些文件详细记录了拆迁安置的人员信息、安置房屋情况等,是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权利的重要依据。在本案中,通过这些证据清晰地呈现出三原告在拆迁安置中的地位,为后续主张房屋份额奠定基础。

居住使用证据:整理房屋水电费、物业费缴纳凭证,以及日常生活中的相关单据,证明三原告长期居住使用房屋的事实。这些看似琐碎的证据,能够有力地表明三原告与房屋的紧密联系,从侧面印证其对房屋享有权益。例如,多年来水电费的缴纳记录可以显示三原告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房屋。

(二)法律条文运用

物权相关法律条文: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共有、物权变动等相关条文。在诉讼中,依据共有物权的规定,强调拆迁安置时多人为被安置人,对房屋形成共有关系,即使房屋登记在王志强名下,也不能否定其他共有人的权利。例如,引用民法典中关于按份共有的规定,说明三原告作为被安置人应享有相应份额。

继承相关法律条文:鉴于案件涉及遗产继承,准确把握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在主张房屋份额时,结合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分割原则,指出应先分出三原告的财产份额,再对王志强、林秀芳的遗产部分进行继承分配。同时,针对被告关于法定继承范围的错误理解,引用民法典中关于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规定,明确三原告在房屋继承中的合法地位。

拆迁安置相关法律条文:查找并运用与拆迁安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拆迁安置政策中关于被安置人权益的规定,阐述三原告因被安置而对房屋享有的权利,反驳被告认为只有承租人有购房资格、原告无权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观点。例如,引用当地拆迁安置细则中关于被安置人权利保障的条款,为自己的诉求提供法律支撑。

(三)庭审应对策略

预判被告观点:在庭审前,充分分析被告可能提出的各种观点和抗辩理由。针对被告可能强调房屋登记效力、否定原告出资、质疑原告主体资格等情况,提前准备好详细的反驳材料和法律依据。比如,对于被告以房屋登记在王志强名下否定原告权利的观点,提前整理好物权共有相关法律条文及类似案例,以便在庭审中有力反驳。

回应被告观点:在庭审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理性。当被告提出观点时,迅速判断其核心要点,并结合提前准备的材料进行回应。在回应被告观点时,结合证据和法律条文,逐一进行反驳。注意语言简洁明了,避免冗长复杂的表述,确保法官能够快速准确地理解自己的诉求和依据。同时,注重与法官的眼神交流,根据法官的提问及时调整阐述重点,增强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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