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摘编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共同发布的自然资源领域典型案例)

2020年3月至9月,杨某与某市某村村民签订租地协议,约定租用40亩土地修建养猪场,但因环评未通过和部分村民阻拦未实际修建。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杨某擅自在租用的土地上违法堆放黄泥巴、建渣、泥夹石及筛洗泥夹石,造成了土地破坏。

2022年8月,某市自然资源局对杨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司法鉴定,杨某实际违法占用土地总面积26.29亩,涉及耕地22.04亩(含永久基本农田17.61亩),其中,属于严重破坏的耕地16.05亩(含永久基本农田14.01亩),属于一般破坏的耕地5.99亩(含永久基本农田3.6亩)。因杨某违法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2年11月,某市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送某市公安局。该案件经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月,某市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杨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5月,法院判决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责令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案涉《土地复垦方案》对土地进行复垦,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杨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等规定,当事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当事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杨某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还损害了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的民事责任。杨某既被追究刑事责任又被追究民事责任,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强化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协作配合,向全社会持续释放对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的信号。

来源: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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