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4月1日,两位母亲各陪同孤独症孩子乘坐东方航空航班,准备从大理飞往西安,遭到“拒载”。在大理一机场,她们出示了医院开给孩子的孤独症证明,希望得到帮助,以便申请绿色通道。
登机时间临近,她们在服务台询问时被告知,两名22岁的自闭症孩子都被拒载了。工作人员展示了微信“旅服登机群”内由“大理机场地服生产调”发送的一则消息:“MU5725两位自闭症旅客,机组通知影响客舱其他旅客乘机,拒载。”
4月1日,两位母亲陪同22岁的孤独症孩子准备搭乘东方航空MU5725航班从大理飞往西安,却在登机前被告知“机组通知影响客舱其他旅客乘机,拒载”。令人唏嘘的是,次日(4月2日)正是第18个“世界孤独症日”,今年的主题是“落实关爱行动实施方案,促进孤独症群体全面发展”。这一事件无疑让公众质疑:航空公司拒载孤独症旅客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
从程序上看,东航的拒载决定似乎并非毫无依据。根据交通运输部2021年施行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旅客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情况。东航的《旅客、行李运输条件》也规定,若旅客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威胁”,航司可拒绝承运。
然而,问题在于:孤独症是否天然等同于“危及飞行安全”? 孤独症(自闭症)是一种神经发育障碍,主要表现为社交沟通障碍和重复刻板行为,但绝大多数孤独症患者并不具备攻击性。此次事件中,两名青年在家长陪同下出行,且此前有多次乘机经历,并未出现过激行为。机组在未进行任何现场评估的情况下,仅凭“孤独症”标签就拒载,显然缺乏客观依据。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残疾人的出行权有明确规定,《残疾人保障法》 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出行权,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 第七条明确指出,承运人不得因残疾人的“外表或非自愿的举止可能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冒犯、烦扰或不便”而拒载。
此次事件中,两位母亲主动申请绿色通道,本是为了获得更好的服务,却因“暴露”孩子病情而被拒载。讽刺的是,次日他们乘坐同一航司的另一航班,未提及孤独症,反而顺利登机。这种“申报反被拒,不报却通行”的现象,恰恰暴露了航司执行标准的随意性,甚至涉嫌歧视。
此次拒载事件的核心问题在于,航司是否建立了科学的特殊旅客评估机制?若机组担心孤独症旅客可能影响飞行安全,应进行专业评估,而非仅凭医学证明草率决定。事实上,东航曾在2020年春运期间成功服务一名自闭症少年,乘务组全程关注,尽管孩子撕了杂志,但未影响其他旅客。这说明,只要妥善安排,孤独症旅客完全可以安全乘机。
然而,目前航空业对心智障碍旅客的认知仍停留在“潜在风险”层面,缺乏系统培训。业内人士坦言:“特殊旅客最好的办法就是低调一点。” 这种“不报没事,报了可能被拒”的潜规则,无疑让残障家庭陷入两难。
此次事件发生在“世界孤独症日”前夕,更具讽刺意味。我国现有超1300万孤独症患者,他们的出行权不应被随意剥夺。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恰恰取决于它如何对待最需要支持的群体。
我呼吁民航局介入调查,明确此次拒载是否合规,并推动行业建立科学的特殊旅客服务标准。航司加强员工培训,消除对孤独症等心智障碍群体的偏见,确保《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落实到位。完善投诉与追责机制,避免航司滥用拒载权,让残障人士的出行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真正的无障碍社会,不是让残障人士“隐藏”自己的需求,而是让公共服务能够包容每个人的不同。航班拒载孤独症旅客,不能仅以“安全”为名草率决定,而应回归法律与人性的双重考量——毕竟,法律的终极目的,是让每个人都能有尊严地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