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生前” 与 “死后” 条款的独立性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部分条款因其特殊功能与价值,被赋予了超越合同整体效力的独立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这类条款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合同未生效阶段(本文比喻为合同 “生前”)即独立生效的条款,另一类是在合同终止或无效后(本文比喻为合同 “死后”)仍存续有效的条款。
一、合同 “生前” 条款:促成合同生效的报批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未生效。但合同中关于报批义务的条款及相关条款,自合同成立时即独立生效。此类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推动未生效合同向有效合同转化,体现了国家对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平衡考量。
二、合同 “死后” 条款:争议解决与结算清理条款
(一)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此类条款包括选择受诉法院条款,仲裁约定,约定检验、鉴定机构条款,涉外因素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等。其独立性源于争议解决条款的特殊性 —— 旨在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具有程序法属性,与合同实体权利义务的效力无涉。
(二)结算清理条款的独立性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此类条款旨在对合同终止后的财产返还、债务清偿等事宜作出安排,具有独立的结算功能。例如,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物返还、费用结算的约定,即使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终止,该条款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结语:民法典赋予报批义务条款 “生前” 效力,确保了未生效合同的有序推进;而争议解决与结算清理条款的 “死后” 效力,则保障了合同终止后的纠纷解决与财产处理。了解合同 “生前” 与 “死后” 条款的独立性,有利于我们在合同交易中防范风险,正确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