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李太太有一子、四女。某年,其子不幸去世,此后二老一直与儿媳王某和孙女张某共同生活在二老所有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内。10年后,张先生与李太太相继去世,留下该房屋。二老的四个女儿认为该遗产应由她们四人平分,要求王某尽快搬离,王某提出其在二老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分得二老遗产。
请问:王某的要求合法吗?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合 法
本案中,王某长期与公婆共同生活,承担日常生活照料、经济支持等责任,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主要赡养义务”。因此,王某与四名女儿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王某能继承公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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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欣悦
一审:吴娟欢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