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高悬 警钟长鸣!为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巩固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筑牢廉洁自律底线,2025年4月9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医疗领域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邀请县纪检监察干部、县医疗系统工作人员等30余人旁听庭审,深化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示警,切实利用“身边事”教育警醒“身边人”,让人直观感受到职务犯罪的严重后果,达到“庭审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庭审直击
审判现场扬司法“正气”
随着清脆的法槌声落下,法庭内气氛庄严肃穆,旁听人员正襟危坐,全神贯注。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郑某通过其母亲杜某(福建某医院原放射科主任)职务上的行为,多次为福州某设备公司销售人员刘某在中标福建某医院的医疗设备项目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刘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郑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展开调查,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被告人郑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本次庭审旁听活动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腐败、维护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精神的坚定决心,有力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现场普法
庭审“公堂”变廉政“课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家属往往既是‘受益人’也是‘助推者’。若知情不报、参与分赃,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结合案件向旁听人员解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界定及量刑标准,剖析“权力寻租”“亲情腐败”的危害,让大家深刻认识到,权力不是用来谋取利益的工具,不仅要管好自己,更要管好身边人,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对被告人家属进行了警示谈话,告诫家属要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时刻提醒自己和身边的人,要遵纪守法,坚守道德底线,把“看在眼里的教训”转化为“刻在心底的警示”,不要因一时的贪念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联动座谈
研讨“圆桌”成协作新“起点”
斩断腐败“隐形权力”,需凝聚司法合力。为进一步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闽清法院联合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召开专题座谈会,以本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办理为契机,共商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证据固定、量刑衔接”等关键问题,释放“协同反腐、一严到底”强烈信号,构建“监委深挖线索—检察院精准公诉—法院公正审判”全链条闭环,并有效达成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统一细化裁判规则等共识。
下一步
闽清法院将继续把强化警示教育作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抓手,持续通过“庭审观摩+法治宣传”形式,针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开展精准化警示教育,推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 |张婷婷
编辑 |陈 雅
核稿 |季台赠
审核 |林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