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控告立案难问题

本文作者:郭良景

难,实在是太难了!这是很多律师和当事人去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控告时经常发出的感慨,个别人甚至恨意滔天,咬牙切齿。这一现象,似乎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有些人就很困惑,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那属性为“人民”的各办案机关为什么就是不给立案?其实,这里面有很多方面的原因,现在我们来尝试找出其中的一部分(注:系列文中的办案部门主要指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参考)。

一、案件本身的原因

(一)有些“案件”本身确实不属于犯罪行为,构不成刑事犯罪。

刑事侦查、刑事诉讼一旦启动,往往涉及的是对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严重限制或剥夺,所谓兹事体大、不可等闲视之。为了保障人权和公民、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合法的财产权益,国家对“犯罪”的定性、刑罚都规定了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办案部门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二)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受理、立案阶段)涉及多个部门,比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监委、监狱等等。所以,刑事控告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去对本案件具有法定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就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三)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

比如,同是公安机关,不同的罪名由不同的单位负责:刑侦部门、经侦部门、治安部门、食药(环旅)部门……;还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等。对于这种情况,虽然有(审查后)移送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但很多案件无需审查,多是接受控告的单位直接口头告知当事人或律师。

(四)其他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比如,涉众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但有的受害人仍要求再以自己名义立案;或者,同一个刑事案件,被害人已经在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立案,但因为对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不满意,又到犯罪结果地发生地公安机关进行控告。

以上各种情况,经办案部门说明情况后,控告人一方、包括律师仍然不予接受,坚持自己原有意见的,肯定是很难达到“立案”的目的。

二、办案部门、办案人员方面的原因

办案部门不接案不立案,尤其是应立不立的,其原因也是多种多样,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人员少,无人办案。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警力资源补充,各办案单位人员情况比以前有了较大改善。但是,很多地方、很多单位由于历史欠账多,仍然面临办案人员少、无人办案的窘境。有些单位人员本来就少,又存在人员经常被抽调、借用的情况,以至于案子越压越多,消化“存量”都是难题,新增案件则能拒尽(可能)拒、能推则推。

(二)业务不熟,缺乏专业人才,不敢接案。

即使普通的刑事案件,也有着严格的办案程序,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侦查、抓捕、审讯、写作能力和办案经验。这不是任何一个民警都能随时上手、完成的任务。更别说是稍微复杂些的经济犯罪案件。笔者就曾听说过一个看似笑话的真事:一位律师多次陪同控告人到东部沿海地区一开发区公安分局控告,但屡次被拒绝,接待民警每次都是陪着笑脸,态度很好,回复“我们认为不是经济犯罪,你们去法院吧”;到后来,一次趁着控告人本人不在,民警告诉律师,某律师,你看就我们这几个老弱病残,谁能干得了你们这案子,况且那些专业名词我们都看不懂,你就别来难为我们了。

(三)地方财政困难,办案经费捉襟见肘,不愿接案。

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人车马费等各种费用消耗巨大(办案人员追着涉案人员、涉案资金、涉案资产全国跑)。有人经常骂,政府发工资白养着你们这些什么什么,就是不给老百姓办实事。其实,你也不能要求办案人员拿着自己的工资来办案子。按照规定,办案经费全部由地方政府财政保障和支出。有的地方财政紧张,这部分费用就会很难充分保障。有的地方财政还可以,但也经不住案件多发。比如,某市某区,经济属于发达水平,但曾有一段时期,区内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高发,只是用来支付对这类案件财务资料、后台数据的司法审计费用就高达数亿元,区领导频频高呼受不了,“别再来找我签字了”。何况大量的其他非经济发达地区。也有些案件的被害人甚至情愿自己来承担办案费用。这种情况只是在多年前部分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过(即“钱包”<受害方>陪同侦查员出差并承担差旅费),但它是严重违纪违规的,经过这些年的正规化治理,基本已经杜绝。还有最近在法律界大火的一词,“远洋捕捞”,也多是地方财政困难、以案谋利的极端反映。

(四)案子多,任务重,忙不过来,不愿接案。

有些办案单位案子多,不仅存量多,而且增量大。即使是编制满员,但仍然是任务繁重,人均案件数量多,压力巨大。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办案周期长,既要抓到人,又要最大程度的追赃挽损;既要保证把人诉出去,又要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涉众型的,既要打击犯罪,又要照顾被害人情绪,维护群体稳定。有时办案民警就像流水线的操作员,身心疲惫。再加上,办案单位民警还要承担分局布置的各种勤务、应付各种考核。停休也是家常便饭。有时,回家都是一种奢望。这种状态下,让办案人员热情的去“拥抱”新的案件,恐怕是不太现实的。

(五)矫枉过正,担心因立案错误而被追责。

特别是一些经济犯罪案件,由于涉及刑民交叉或经济纠纷,比较复杂或敏感。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对案件难以定性、定性不准确、错误定性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三令五申,各办案单位一定要严格把握立案标准,严禁插手经济纠纷,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严肃查处、严厉追责。出于对错误立案被投诉、调查处理风险的担忧,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做事不犯错心态,按照趋利避害的原则,也往往会作出不受理或不予立案的决定。

三、律师方面的原因

所谓的立案难,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

(一)利益优先,盲从委托人的意见。

一起案件的定性是十分严肃的事情,可谓关系重大。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应该为客户、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独立的判断。但有些律师往往为了一己私利放弃自己的独立性、专业性,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盲从或故意的“听从”。此时,律师关心的是能不能抓住这个客户、能不能和客户签约、能不能创收,至于最后能不能立案,那是办案部门的事情。只要现在把钱赚到,大不了到时把责任推给办案部门、跟着客户一起骂就是了。这是对法律、对客户、对办案单位极其不负责任的一种做法,对律师本人来说也是一种短视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二)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故意给当事人出歪招。

某些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或为客户提供民事诉讼或仲裁法律服务的律师,在客户的一些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仲裁“胜利无望”的情况下,为客户出谋划策,以“刑大于民”“刑事优先”“刑事出奇迹”等怂恿客户“换道再战”,以犯罪被害人的身份到刑事办案部门“击鼓喊冤”,要求立案。这种情况多以诈骗类罪名出现。一旦欺骗办案部门立案成功,往往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迫使其答应控告方的一些不合理、甚至非法要求。但大部分情况下,办案部门经过初查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正确决定。但这种操作无形中也加大了公众对立案难问题的质疑。

(三)定性不准,判断错误。

有些律师可能平时业务对刑事案件涉猎不多,或者对某些刑事罪名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又或者某些事项内部法律关系确实复杂、头绪繁多,涉及主体众多、专业领域众多,这些都会造成律师对某一事项性质的判断错误。这也是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并非是律师故意为之。但很多律师一旦形成某种错误认知,就会自动的不断强化,以致很难纠正,尤其是在去办案部门控告之前,他的这种认知和意志已经传导给了控告人本人。最终,一旦办案部门不予立案,这个锅大概率还是会甩给办案单位。

(四)对相关涉案证据收集不到位,控告材料书写不规范、不准确,抓不住重点。

这也是很多律师在协助被害人一方进行刑事控告时往往做的不够好的地方。案子的判断和定性没有错误,管辖也没有问题,但就是因为律师的前期工作做的不够扎实,影响到最后的立案问题。有的律师在做刑事辩护时证据审查意识很强,但在刑事控告时这种意识却削弱或变的模糊了;有些重要证据一旦错过,再想取得简直困难重重甚至已无可能。有的律师在书写控告材料时眉毛胡子一起抓,事无巨细,从“远古写到改革开放”,没有重点;甚至有的律师本来写的控告犯罪材料,让人看完明明白白就是一起经济纠纷。所以,叙事很重要。这种情况、结合上文提到的各种因素,想立案还确是有难度。

综上,立案难确实是目前律师协助被害方刑事控告时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正确认识立案难的原因,有助于在真正面对同样问题时保持冷静和理智,进而采取正确的应对方式和方法,更好地协助被害人一方做好刑事控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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