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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陈宇轩与林慧敏为夫妻,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陈琳、陈轩、陈阳、陈瑶。陈宇轩于1998 年 4 月 4 日去世,林慧敏于 2006 年 3 月 16 日去世 。

(二)房产及财产背景

房产:一号院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某村,在1980 年代有陈宇轩、林慧敏所建的四间土木结构房屋 。1988 年 3 月 2 日,陈瑶作为申请人,申请翻建房屋,并于 5 月 15 日取得《社员翻建房审批表》 。此后,陈瑶出资将原有房屋翻建为砖结构北房四间、西厢房二间 。1993 年 8 月 6 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林慧敏名下,显示院内有北房和西厢房 。1992 年 1 月 1 日,林慧敏与子女签署分家协议,对房屋及赡养等事宜作出约定 。

(三)诉讼主张与陈述

原告主张:陈琳向法院请求判决继承一号院百分之二十五的所有权份额,或由陈瑶给予15 万元补偿款。理由是一号院为父母合法财产,自己对母亲尽到赡养义务,母亲去世后丧葬费与其他被告平摊,但陈轩、陈阳和陈瑶在自己不知情时私分房屋 。

被告回应:

陈轩辩称一号院是父母遗产,陈瑶翻建后房屋性质不变,应依法继承,认为四人应平分,自己应得25% 所有权份额 。

陈阳辩称一号院现有房屋是陈瑶所建,自己若有遗产份额愿意赠与陈瑶。

陈瑶不同意陈琳诉求,称房屋不是遗产。1988 年经三级审批对老房进行翻建扩建,2006 年再次翻建 。1992 年分家协议约定自己与母亲同住,母亲过世后房屋归自己 。即便有遗产,最多是 1988 年翻建前土坯房的一半,且陈琳诉讼请求超过 20 年诉讼时效 。自己与母亲共同居住多年,尽主要赡养义务 。

(四)证据交换与质证

房屋翻建证据:陈瑶提交《社员翻建房审批表》,证明1988 年合法申请翻建房屋 。各方确认陈瑶出资翻建房屋事实 。

分家协议证据:陈瑶提交1992 年 1 月 1 日的分家协议,协议上有林慧敏、陈琳、陈阳、陈轩指纹,书写人签名及村委会盖章,证明房屋分配约定 。

分家协议证据:陈瑶提交的1992 年 1 月 1 日的分家协议,其内容详细且形式完备。协议明确规定:“甲方(即林慧敏),乙方分别为其三个儿子陈 2(即陈轩)、陈 3(即陈阳)、陈 4(即陈瑶)。经四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分家协议:

房屋分配:陈2 现有的住房及附着于该住房的所有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内的家具、家电以及该住房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等,全部归陈 2 本人所有;陈 3 现有的住房及相关财产权益,同样完整归陈 3 本人所有;陈 4 目前与母亲林慧敏共同居住的房屋,其现有的住房及财产,包含房屋主体结构、附属建筑、院落空间及其中的财物等,在母亲在世期间,由陈 4 和母亲共同占有、使用和管理,待母亲过世后,该房屋及其所有相关权益,毫无保留地全部归陈 4 所有。

赡养义务:林慧敏目前选择单独生活,陈4、陈 3、陈 2 三人需切实履行赡养责任。每月一日,三人需各自向母亲支付生活费…… 若母亲生病或遭遇其他需要资金支持的情况,三人需共同承担相关费用,并齐心协力、共同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与医疗护理。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199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对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反。”

身份及居住证据:各方确认陈轩和陈阳成年后在本村另批宅基地并建房,陈琳出嫁后户口迁出成为非农业户口,陈瑶与母亲户口在一号院,陈瑶一直在一号院居住。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陈琳要求继承一号院百分之二十五份额或获得15 万元补偿款 。

(二)被告诉求

陈轩要求依法继承房屋,陈阳放弃份额赠与陈瑶,陈瑶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不是遗产。

(三)争议核心

一号院是否存在遗产,若存在,遗产范围如何确定。

陈琳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房屋最终所有权归属及继承人应得份额如何确定。

三、裁判结果

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林慧敏名下的一号院内现有房屋归被告陈瑶所有、继承(合法性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为准)。

被告陈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琳补偿款8 万元,给付被告陈轩补偿款 4 万元。

驳回原告陈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分析

房屋翻建证据:陈瑶提交的《社员翻建房审批表》证实其1988 年合法申请翻建,且各方认可其出资翻建事实,表明房屋物理状态发生改变 。

分家协议证据:1992 年分家协议形式完备,明确约定了房屋归属及赡养义务等,对房屋权属认定有重要作用 。

身份及居住证据:各继承人的户籍及居住情况,影响房屋分配考量因素,如陈琳非农业户口,陈轩、陈阳另有宅基地等。

(二)遗产分配深度分析

房屋产权及遗产范围:一号院原有的土坯房虽在1988 年翻建,但翻建后房屋仍应有陈宇轩、林慧敏合理份额 。林慧敏生前通过分家协议处分名下份额,故其份额不构成遗产 。对于陈宇轩在翻建后房屋的权属部分,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分割 。

房屋所有权确定:考虑陈轩、陈阳另有宅基地,陈琳非农业户口,陈瑶一直居住且对房屋有翻建贡献等因素,确定房屋归陈瑶所有、继承。在此基础上,根据陈琳、陈轩应得份额,由陈瑶给予补偿款。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要全面且关键。对于房屋翻建,审批表、出资凭证等证据至关重要;对于分家协议,要确保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要系统整理证据,梳理房屋变迁、家庭约定等关键事实,形成有力证据链。

(二)细节把控与综合考量

此类纠纷涉及复杂家庭关系和诸多细节。要关注家庭生活中的房屋建设、居住安排、赡养义务履行等细节;重视法律程序中的协议订立、证据提交等环节。本案中,房屋翻建过程、分家协议约定、继承人身份及居住情况等细节,都对房屋所有权和遗产分配产生重要影响,需综合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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