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近日夜间,区城管局执法队员巡查至科研北路时,发现有运输车辆(车牌号为苏BKF90*)在处置建筑垃圾,经查明,当事人为江苏某公司,现场无法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执法队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行驶,并开具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受托人李某峰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运输某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产生的工程渣土运输至惠景路某地块进行处置,途经科研北路时,被执法队员查获,共两车次,约25立方米,属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执法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02
法律适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03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对于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600立方米以下的,每100立方米处5000元罚款。本案中当事人属于运输单位,违法情节是两车次,约25立方米,根据裁量基准,执法部门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是适当的。
04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各地城市建筑垃圾的数量也急剧增加,部分当事人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运往郊外或乡村露天堆放、填埋,不但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对土壤、水源、河道、植被等造成环境危害。根据法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事先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核准,并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处置,否则,任何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编辑 | 何晓
来源 | 新吴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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