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收缴流散在社会面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仿真枪、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参加法会民俗等活动;严禁通过互联网、邮寄快递等渠道违法违规售买枪支、仿真枪、弹药、爆炸物品、弩或其零部件;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刀等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刀等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刀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四、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或其零部件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六、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投案自首、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七、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电磁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弹片。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管制刀具包括: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等。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甘南州人民检察院

甘南州公安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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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达藏吉 责编丨后晶晶

审核丨张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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