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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说

近日,山东鲁安信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五莲业务代理商被立案侦查,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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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山东鲁安信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安信业)五莲业务代理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由五莲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查,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凡通过鲁安信业五莲业务代理商参与投资的人员,尚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的,请于即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携带本人身份证、投资确认函、收付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从首笔投资前一个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加盖银行印章)、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宣传资料等证据材料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派出所报案登记。限定期限内未能及时到公安机关登记报案的,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望相互转告。

因该案案情复杂,涉及人员多,需开展大量侦查取证工作,希望各集资参与人依法反映合理诉求,不信谣、不传谣,理解、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工作。

特此通告。

联系人:董警官

联系电话:0633-5613756

五莲县公安局

2025年4月10日


未按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承运危险货物、非法改装机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均属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坚决遏制和防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未按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改装机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爆炸、易燃

毒害、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

存在较大的事故隐患

@广大驾驶员朋友

应了解哪些

危化品运输车安全行车知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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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五莲公安、中国消防、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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