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往往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洗脑等方式诱骗、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以达到聚敛资金的目的

文/成晓

5名不法分子以销售茶叶和亚麻籽膳食粉为幌子,通过逐级发展会员的形式组织策划传销活动,在2015年4月起的半年内,吸收近5000名会员参与传销,其中最高层级达到9级,累计涉案传销资金5.3亿余元。


近年来,传销组织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趋势愈发明显。(图/郭笑呈 AI 绘制)

五人策划传销活动

浙江人陈某式、钱某刚、卢某(另案处理),相互间都是朋友关系。2015年的时候,3人都因没有正式工作,且渴望赚快钱而聚在一起,准备策划一场利用传销活动圈钱的阴谋。

当年3月初,3人一起商量以上海储金贸易有限公司(刚开始未注册,后于当年8月5日注册,法定代表人为陈某式,经营范围包括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电子商务等,以下简称储金公司),及当月还准备注册成立的储金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储金杭州分公司,储金公司及储金杭州分公司合称案涉二公司)为平台,采取销售产品的名义,通过向投资会员分期返利,同时采取奖励的方式发展会员、吸收资金,并由3人共同分配利润。

一个月后,3人与浙江人张某飞(另案处理)经事前商量后,在浙江省杭州市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于2015年4月1日开始合作运营储金公司,合作期限为二年;合作运营期间利润与风险均担,如有一方成员中途退出合作,须交出所分配的利润并按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

4月29日,卢某在杭州注册成立储金杭州分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与储金公司基本一致),并任该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分公司整体运行、资金管理等事项,陈某式、钱某刚则按分工,分别具体负责开通银行卡及具体的产品宣传推广,共同参与并组织实施传销活动。

由于开展传销活动需要有一个用于宣传的实体项目,而钱某刚的一名朋友、湖北人孙某利名下有一家叫武汉××古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的企业,由于旅游公司当时正好因为推进一个旅游项目缺少资金,因而两人一拍即合,孙某利在钱某刚的邀请下加入传销活动中,并明确将旅游公司作为储金杭州分公司宣传推广的实体。

就这样,陈某式、钱某刚、卢某、张某飞、孙某利就成了准备开展传销活动的储金公司及储金杭州分公司的5名原始股东,为利用储金公司、储金杭州分公司实施传销活动,几人按约定分工完成了相应的出资及购买产品等前期准备工作。孙某利出资50万元作为公司启动资金;陈某式使用个人名义办理银行卡,专门用于存放公司会员的投资款;卢某聘请他人建立了专门的公司互联网投资网络平台,用于公司登记会员的投资报单。

按照之前商量好的方案,这伙人主要是以销售茶叶、亚麻籽膳食粉等产品(以下统称案涉产品)的名义招徕会员。一切准备就绪后,5人就开始通过召开现场宣传会的形式,以储金杭州分公司名义大张旗鼓地到全国各地宣传推广,声称只要花11400元购买3单案涉产品(单价为3800元),即可成为案涉二公司会员,从而获得参与公司营销,并赚取利润的资格。

按照5人商量的分配方案,5人作为案涉二公司的股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15000元,并定期从案涉二公司总营业额中提取10%作为奖励平均分成。陈某式供述称,除了每个月领取工资外,其与另外4名股东先后4次分红,分红金额分别为10万元、5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累计130万元。

两种投资模式

为扩大案涉二公司影响,快速吸引并发展会员,5人对外宣称案涉二公司旗下有旅游公司等控股公司,具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并可为投资者提供产品投资的机会。

5人对外宣传的分红政策十分具有诱惑力。他们在宣传时对外承诺,成为会员后,每个分红资格可连续享受九周的返利分红,第一周至第四周分别返利360元、320元、640元和1280元,第五周停发,第六至第九周每周均返利2010元。他们同时明确,会员结算分红时,需要扣除爱心基金200元,且提现需支付5%的手续费。这样算下来,会员每购买一单商品,投资后可获利9918元。

那么,案涉二公司是通过什么方式支付如此巨额返利的呢?陈某式供述称,就是用后面发展会员收到的钱款来支付的。因此,一旦后续发展会员的速度跟不上支付高额返利的要求,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5人对于这个情况也是有预判的,陈某式供述称,当时5人商量通过将支付返利周期拉长来应对。

为鼓励会员发展下线,除了投资分红外,5人还明确,对上线会员发展其他下线会员的,可按发展人数给予奖励,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引诱老会员继续发展新会员加入,从而延展案涉二公司的资金链。

在发展会员时,案涉二公司会与每一名会员签订由他们拟定的《买卖协议(含网购)〈委托理财〉》(以下简称案涉协议)。案涉协议约定:甲方(指会员)在商品促销期间,将部分商品利润以分红形式回馈给乙方(指案涉二公司),促销期间的终止、商品分红回馈的比例由双方另行约定。

案涉协议还约定,由于受经济环境、商品销售、合作项目进度、盈利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甲方不保证商品分红回馈的比例始终一致,但甲方会在作出改变前通知乙方,乙方对新方案有自由选择的权利。甲方如在3个月内未能按时兑现分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未兑现分红额的三倍兑现产品。乙方违约应当承担当批订单额度30%的违约金。甲乙双方行为是消费投资、委托理财、循环分配、自负盈亏。

相关宣传单资料证实,案涉二公司的投资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是“自我消费型投资”,明确最低投资3单即11400元,投资后可获取上述两个分红资格,扣除本金和一切税费后净收益为8436元,以后每增投一单,可增获一个分红资格,相应净收益增加6118元;第二种是“推广型投资”,明确老会员发展一名新会员可获得推荐奖1140元,于第五期分红日发放;同一周内发展两名新会员的,则可额外获得1个分红资格;发展4名新会员的,则可获取两个分红资格……以此类推。

设立50个报单服务中心发展会员

这伙人还规定,会员报单达到一定的数额可以申请设立报单中心,且明确报单中心发展的会员每投资一单,报单中心可以再从中提成200元。

储金杭州分公司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某小区,伙同万某英设立常州报单服务中心,通过何某兵、朱某胜(均另案处理)等人发展会员。

案涉产品每单事实上并不值3800元,钱某刚供述称,其中茶叶的成本只有每单180元。相关证据显示,即便是这种名不副实的产品,5人甚至还没有完全发货,从而导致许多会员购买了产品,却没有收到他们宣传的茶叶或亚麻籽膳食粉等产品。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4月至案发,储金杭州分公司陆续在江苏省常州市、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等地与他人联手在线下设立50个报单服务中心发展会员,网络平台等线上注册会员4943个,最多层级为9级,累计涉案传销资金共计5.3亿余元。其中,仅2015年4月29日至5月29日一个月间,储金杭州分公司用于收取资金的5个银行账户累计收到资金9239.1万余元。

东窗事发,组织者悉数落网

被告人陈某式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被告人钱某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被告人孙某利,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后脱逃)。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三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8月24日提起公诉。天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宁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孙某利脱逃,天宁法院于2016年9月1日裁定对其中止审理。2016年12月18日,天宁法院对另外两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陈某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钱某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二、对冻结的上海储金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涉案款项7512.94万余元及其孳息、被告人钱某刚的违法所得130万元及其孳息,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陈某式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30万元,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的继续予以追缴。

孙某利再次被抓获归案后,也于2019年1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式、钱某刚均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受理后,被告人陈某式撤回上诉,常州中院于2017年2月18日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

2020年11月13日,常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天宁法院重新审判。不久后,公安机关再次将已脱逃的被告人孙某利抓获,天宁法院遂同时裁定恢复对被告人孙某利的审理。

案件重审时重新认定案件事实

天宁法院重新受理本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其间,经公诉机关建议、被告人陈某式因严重疾病申请及其他不能抗拒等原因,天宁法院依法延期、中止后恢复审理。

在重审中,有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或辩护称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对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发表有利于自己的辩解或辩护意见,且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本案投资人数、数额、层级等事实提出异议。对此,天宁法院一一作出了回应。

关于本案投资人数、数额、层级等事实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交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本案中会员人数较多无法一一收集,根据查获的后台数据、银行转账记录、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报单中心有50个,网络平台注册的会员共计4943个,最多层级为9级,结合已取证的40余个报单中心的证据,可以采信鉴定意见的结论,从而认定本案的事实。

传销还是非法吸收存款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区别在于:从法益侵害上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核心特征是以高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体现对金融秩序的影响;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表现为推销根本不存在的或价格与其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商品或服务,要求新加入的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购买该商品或服务以获得入会以及介绍他人入会的资格;往往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洗脑等方式诱骗、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以达到聚敛资金的目的,主要表现为对经济秩序的破坏。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调融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以合法经营为掩护,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通过“点对点”方式吸收存款,并且资金主要用于维持信贷活动或业务经营等;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强调传销组织的层级性以及最大限度的传播,并且资金并不用于实体经营,而是作为提成被层层抽取,直接成为更高层级的收入,被非法占有。

本案中,第一,投资风险提示明显,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从涉案二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案涉协议可以看出,公司未承诺保证资金的安全,还提示存在一定的风险;从宣传的投资模式看,3单11400元63天内可以得8436元收益,即参加者在63天内就可获得74%的超高回报,而且参加者之后再投入获得的回报更高(投入3800元可分红10440元),推荐他人投资则获益更高,两种模式均远远超过正常收益,资金的安全性明显难以保证,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不符,更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观方面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特征。

第二,本案的投资模式有以人头计利及发展层级的特征。首先,设定必须交纳会费成为会员,才能获得分红的资格;其次,直接推荐他人获得奖励,推荐的人越多取得的分红资格越多,报单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可以成立报单中心,并按照顺序组成层级,每单投资均提取服务费,会员提取分红还需支付手续费,会员发展越多,最高层级因此获得的收益就越多;本案查获的多个报单中心的层级已经超过3级,层级最多的达到9级,短短两个月的时间会员迅速扩张到4900余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直接或间接以人头计利及层级的特征。

第三,本案应当认定为个人犯罪,本案虽有公司作为平台,但该公司在成立后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故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综上,本案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且应以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关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问题,被告人陈某式、钱某刚、孙某利均明知储金公司的运营模式仍积极参与,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关于被告人陈某式、钱某刚的作用,从犯意提起和事先共谋看,被告人陈某式、钱某刚和卢某等人进行了预谋;从参与整个犯罪的分工和时间看,被告人钱某刚负责对接企业并联系宣传平台,被告人陈某式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从合同签订到公司资金链断裂其都没有离开公司,二人均积极参与了储金公司宣传,均不宜认定为从犯。关于被告人孙某利的作用问题,被告人孙某利提供了储金公司的启动资金,但并未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对资金无支配管理的权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

2024年5月13日,天宁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一、撤销(2014)杭临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对被告人钱某刚判处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陈某式、钱某刚、孙某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零一万元;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三、对冻结的储金杭州分公司涉案款项7512.94万余元及其孳息、被告人孙某利、钱某刚等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陈某式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30万元,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

重审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钱某刚仍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常州中院经审理,于2024年8月28日公布本案二审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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