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市新闻办举行
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第5场)
解读《日照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该《标准》2月10日正式生效
有效期至2028年2月9日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内容,事关被征地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
本次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范围为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包括建筑物(含农村村民住宅及非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日照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包括2个大类,分别是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6个中类,分别是建筑物(农村村民住宅)、建筑物(非住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地上定着物、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以及40个小类,调整后的补偿标准,主要对部分类别进行了科学优化:
1.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新增9小类:钢混结构(非住宅)750-2000元/㎡;重钢(大跨度)300-1500元/㎡;沥青地面100-150元/㎡;简易大弓棚(钢骨架、塑料薄膜顶)30-50元/㎡;水泥线杆500-1800元/杆;水产养殖棚400-500元/㎡、光伏设施2-4元/瓦、地窖1500-4000元/眼。
调整7小类:钢混结构(住宅)1500-2200元/㎡(涨幅12%);水泥地面30-60元/㎡(涨幅13%);水泥路面70-130元/㎡(涨幅18%);坟墓2200元/座(涨幅10%);小桥、水井、水渠水池调整了备注及类别规格。
2.地上定着物
新增1小类:蓝莓,幼龄期2500-4000元/亩、初果期10000-15000元/亩、盛果期14000-20000元/亩。
调整2小类:果树增加了亩价补偿标准的说明、茶园分别细化了茶龄补偿情况(三龄茶及以下6000-10000元/亩、四龄、五龄茶11000-30000元/亩、六龄茶及以上31000-40000元/亩),涨幅为28%。
3.青苗补偿
新增1中类:经济作物露天蔬菜、瓜果2000-7000元/亩; 其他经济作物2000-4000元/亩;
调整1小类:原粮食作物除小麦玉米外补充了谷类和豆类作物,新增粮食作物甘薯、马铃薯等5000-8000元/亩。
调整后的类别,涵盖了大部分征地经常涉及的品种。对执行标准中未包含却与其具有相似性的品种,规定可参照执行。对品种特殊的或者条件成熟的地区,在充分考虑中央、省的价格机制改革方向后,可通过价格评估、协商、认证等方式确定补偿价格。
新《标准》调整过程中主要考虑了哪些影响因素?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调整主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补偿水平、周边地市补偿水平等不同因素,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进行划分和调整。
一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本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主要考虑了区域内人均GDP、地方财政收入、物价指数、房屋工程造价等因素的变动情况;青苗补偿标准调整主要考虑了区域内土地资源条件、利用水平和农作物产值变化等因素变动情况。
二是历史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水平。参考历史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水平,在充分调查了解征地案例补偿水平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三是周边设区市补偿水平。本次补偿标准调整重点考虑了周边设区市同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水平,做好周边地区补偿标准平衡工作。
四是与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等的衔接。
与原政策相比,新《标准》有何特点?
本次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紧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针对征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需求,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整。
一是补偿项目更加细致。本次调整对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地上定着物、青苗补偿都进行了科学优化,比如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方面新增了重钢大跨度厂房、沥青地面、简易大弓棚等9小类;地上定着物方面,新增了蓝莓这一类别;青苗补偿方面,新增了经济作物类别。调整后的标准设置差异化补偿,更加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是补偿范围更加全面。在标准调整过程中严格遵循 “实地调查,查缺补漏;科学表述,删繁就简” 的原则,调整后的补偿标准涵盖了大部分征地经常涉及的品种。同时,对于执行标准中未包含但具有相似性的品种,均可参照标准执行,对于特殊品种或条件成熟地区,可通过价格评估、协商、认证等方式确定补偿价格。
三是补偿标准更加科学。本次调整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以日照市下辖各县区调查上报数据,统计年鉴中的相关价格指数,农村居民收入变动情况,日照市建筑工程材料价格等内业材料,以及现场外业走访调查所收集到的相关信息为基础,经科学核查测算、论证完善后形成的,补偿核算依据统一、透明,为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提供了清晰、科学的执行依据,大幅提升了土地征收工作的效率与公正性。
与周边地市相比较,日照市补偿标准处于什么水平,对于本《标准》未涵盖的项目如何补偿?
与周边城市相比,本次拟定的补偿标准略低于青岛市、烟台市,与周边区域的潍坊市、临沂市基本持平,与日照市在省内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保障了被征地群众的权益,又兼顾了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本标准仅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不包含土地价值补偿。对于标准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参照本《标准》中类似的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因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产生的评估或认证费用,根据确认结果决定支付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者:王璐 吴昊
编辑:许芮
审校:张珊
值班主任:王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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