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网友咨询: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一方继续使用,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黄翠艳律师解答: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的主要区别在于租赁期限的规定。定期租赁是指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不定期租赁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租赁期限。根据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是可以随时解除的,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黄翠艳律师补充: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黄翠艳

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较好的法律功底、法律思维和法律实务实践能力,自执业以来,本着“实事求是、诚恳服务、严谨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对民商事合同、交通事故案件有较丰富的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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