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公安局关于对侦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查扣原主不明确涉案资金的公 告

1、2023年侯马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在侦办一起刷单类网络电信诈骗案件过程中,从犯罪嫌疑人那某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涉案账户(6232653700805006200)依法扣押人民币544.53元。

2、2023年侯马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在侦办一起刷单类网络电信诈骗案件过程中,从犯罪嫌疑人金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涉案账户(6232653700201006242)依法扣押人民币1697元。

3、2024年侯马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在侦办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过程中,从犯罪嫌疑人杨某中国建设银行涉案账户(6215340303200803927)依法扣押人民币791.41元。

4、2024年侯马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在侦办一起刷单返利类网络电信诈骗案件过程中,从犯罪嫌疑人刘某中国农业银行涉案账户(6228480029046687975)依法扣押人民币2123元。

5、2024年侯马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在侦办一起虚假投资理财类网络电信诈骗案件过程中,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涉案账户(6230522910020766776)依法扣押人民币79元。

上述资金目前原主不明,现予以公告,请原主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合法证明材料及身份证件到我局核实认领。本公告发布期限届满后,仍无人认领或者认领者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我局将按照无主财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将上述款项及孳息上缴国库。公告时间: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0月1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警官18536228636、0357-4215520联系地址:山西省侯马市新田路129号(侯马市公安局反诈中心)特此公告。

2025年4月1日

侯马市公安局冻结资金返还公 示

1、侯马市公安局侦办的柴某某被诈骗案,冻结涉案账户621**62201026199564(户名:张某祥,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南东方九龙支行),冻结资金:50037.45元。现被害人柴某某提出冻结资金返还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由于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按照被害人被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经计算,拟定给本案被害人柴某某办理资金返还40251.76元。涉及到与本案涉案账户的被害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此冻结资金返还有异议的,请自公示后30天内(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1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侯马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办理。

2、侯马市公安局侦办的李某被诈骗案,冻结涉案账户623**70766605572862(户名:张某,开户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冻结资金:154529.01元。现被害人李某提出冻结资金返还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由于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记载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按照被害人被骗金额占冻结在案资金总额的比例返还,经计算,拟定给本案被害人李某办理资金返还47742元。涉及到与本案涉案账户的被害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此冻结资金返还有异议的,请自公示后30天内(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1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侯马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办理。联系人:王警官:18536006986 刘警官:18536008636联系电话:0357-4215520

临汾市侯马市公安局

2025年4月1日

|来源:侯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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