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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老一辈:李明华与王丽丽系夫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子李天宇、次子李晨阳、三子李逸轩。
人物离世情况:李明华于2022 年 8 月 18 日去世,王丽丽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去世。李明华、王丽丽的父母均先于他们去世。
(二)房产情况
2014 年 7 月 22 日,李逸轩以母亲王丽丽的名义,出资 420737 元向甲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号房屋(坐落于大兴区),并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登记在王丽丽名下。李逸轩称购房费用均由自己支付,是借用母亲名义购买,为此提交了购房合同、缴费凭证、借条、银行流水等证据。李天宇称不清楚具体购房出资情况,但认为与李逸轩无关。李晨阳认可李逸轩的说法,并放弃继承涉案房屋份额,同意将自己的份额给李逸轩。
(三)房屋居住及赡养情况
李逸轩提交装修合同、供暖费收据、水费凭证等证明一号房屋由其出资装修并一直居住。在赡养方面,李逸轩提交订单截图、照片、银行流水,证明对父母有较多照顾,包括购买生活用品、送医陪护、支付诊疗费及丧葬费等。李天宇称父母一直在老家居住,偶尔到北京子女家,住院时三兄弟轮流照顾,丧葬事宜也是一起办理。李晨阳认可李逸轩的赡养情况陈述。此外,李逸轩还提交女儿就医报告,称家庭生活困难,分配遗产时应多分。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李逸轩请求判令继承被继承人王丽丽名下的一号房屋80% 房屋份额,李天宇继承 20% 房屋份额。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天宇承担。
(二)被告诉求
被告李天宇不同意李逸轩的诉讼请求,认为应按照法定继承,三人平均分配。
(三)争议核心
一号房屋的实际出资情况及产权归属认定。
各继承人在赡养老人方面的贡献差异对遗产分配的影响。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王丽丽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号房屋由李逸轩继承80% 份额,由李天宇继承 20% 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一号房屋登记在王丽丽名下且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虽然登记在王丽丽名下,但李逸轩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如购房合同、缴费凭证、借条及银行流水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而李天宇虽对李逸轩出资说法存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二)遗产份额分配依据
出资贡献:李逸轩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在购房出资上贡献巨大,从借款购房到后续还款,均有迹可循,这是其应多分遗产的重要依据之一。
赡养情况:李逸轩提供的订单截图、银行流水等显示其在父母生活照料、医疗费用支出及丧葬事宜处理上承担了较多责任,相比之下,李天宇虽称共同照顾父母,但未提供充分证据。
其他继承人意见:李晨阳放弃继承份额并同意给李逸轩,这一意见也在法院考量遗产分配时起到一定作用。此外,李逸轩家庭存在特殊困难(女儿患重度抑郁症),根据法律规定在分配遗产时也可适当予以照顾。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全面收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对于涉及房屋出资、居住使用、赡养老人等关键环节的证据要全面收集。如本案中李逸轩收集了购房合同、借款凭证、还款流水、装修合同及生活费用支出凭证等,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清晰展现出其对房屋的出资及对父母的赡养情况,为胜诉奠定基础。
(二)准确适用法律法规
深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包括法定继承的条件、遗产范围的界定、继承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遗产的分配原则等。在本案中,依据法定继承的相关条款,结合李逸轩在出资、赡养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遗产分配比例,为当事人争取合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