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办发〔2024〕2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蒙东呼伦贝尔根河金河110kv变电站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区域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一、征收目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蒙东呼伦贝尔根河金河110kv变电站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区域内房屋。
三、征收实施部门: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责任主体为根河市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
四、启征日期:2025年4月2日。
五、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限:自正式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限为30日。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七、补偿安置方式、征收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修订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见附件)。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发出限期搬迁通知。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联合调查认定,并书面记录备查,符合征收条件的,市政府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发出限期搬迁通知。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房屋拆除完毕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附件1:蒙东呼伦贝尔根河金河110kv变电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点击阅读原文 查看)
附件2:蒙东呼伦贝尔根河金河110kv变电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点击阅读原文 查看)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