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在家庭、妇女儿童中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南昌市妇联推出〖巾帼普法〗专栏,围绕与妇女群众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法条解读、以案释法、法治讲堂”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广大妇女群众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促进家庭平安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今天,推送的是:残障儿童探望权纠纷,这件案子这样调解
基本案情
杨某(女)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2年3月生育一女刘小某。经医学检查发现,婚生女刘小某患有先天性疾病,且伴有智力障碍。2021年3月,杨某与刘某因家庭矛盾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抚养,杨某有权探望。由于双方离异后的纠葛,杨某始终未能正常行使对刘小某的探望权。后刘某将女儿送至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杨某则认为刘小某需要培养自理能力,不应被送往学校,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每月探视刘小某四次,并在重大节日由双方轮流抚养。
裁判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杨某可以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五下午将刘小某接走照顾,并于周日14时前按时将刘小某送回至刘某家中;女儿的生活教育情况如出现变动,刘某应当及时告知杨某;二、杨某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未支付的刘小某抚养费16000元一次性支付给女儿;三、杨某于2024年5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刘小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结婚登记为止;女儿后续手术医疗费用由杨某、刘某平均负担。
典型意义
妥善处理涉及残障儿童的抚养权、探望权纠纷,关乎残障儿童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残障儿童的家事纠纷时,应当考虑到残障儿童的特殊需求,在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充分听取父母及子女意见的基础上,尽可能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本案人民法院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明晰双方矛盾缘由后,约见刘小某父母二人共同前往特殊教育学校了解食宿条件、教学环境以及师资配备等情况,打消杨某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偏见,引导双方共同探索能够满足子女情感需求的“最优方案”,并邀请该校法治副校长前往学校与学校负责人及教师深入沟通交流,共同作为探望监督人参与刘小某探望权的履行,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助力探望权纠纷的化解。经现场观察、调解,杨某与刘某对探望权行使达成了一致意见,杨某之前因双方矛盾欠付的抚养费也一并得以解决,彻底化解了矛盾纠纷,有效保障了残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案件审结后,当地法院还定期开展回访工作,督促刘小某的父母进行有效沟通、交流,弥合亲情,为特殊的她提供最温暖的司法保护。
来源:市妇联权益部综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