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之前购买了一辆二手车

买回来一年多后打算卖掉

竟发现车辆里程数被调过

于是将卖方诉至法院

要求撤销车辆转让协议

并退一赔三


案情简介

“这辆车现在仪表盘显示里程7.6万公里,但早在两年前实际就已经行驶11万公里了!”王女士气愤地说。

2022年7月,董某以15.55万元出售涉案车辆给王女士,约定“保证无泡水、无火烧、无大事故”。王女士发现车辆里程表曾被调低后电话联系了董某,董某表示确实调少了三四万公里,但在签约时已经口头告知。王女士则表示从未告知过,双方沟通未果,董某被诉至经开区法院。

法院审理

董某出售涉案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要退一赔三?

庭审过程中,董某辩称,自己不是经营者,而且根据合同约定,他只要保障车辆“无泡水、无火烧、无大事故”即可,对于调表的事情也进行了口头告知,不应承担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董某陈述,他从事二手车销售行业,且微信名及微信交易信息均有某豪华车等字样,可以认定董某从事二手车的经营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经营者。

关于其辩称交易时口头告知了王女士调表事宜,王女士予以否认,因董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口头告知相关事实,应认定董某未告知相关事实

二手车交易中,在排除“泡水、火烧、大事故”等影响机动车交易价格重大事由外,机动车驾驶里程数系机动车新旧程度重要衡量指标之一,对机动车交易价格的最终确定有重大影响,因此,故意隐瞒相关事实的应构成欺诈

事实上,董某作为机动车经营者显然知道里程表数值大小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否则也不必调减里程表数值。因此,董某在交易中存在欺诈故意,且相应调减里程表行为对交易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王女士可要求退一赔三

依法判决

消费者主张返还价款或服务费应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精神,应贯彻能退还尽退还的原则。本案系单辆机动车交易,车辆整体返还,价款原则上也应全额返还。

但因王女士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至今近2年,已实际享受相应消费利益,也给该车造成折旧损失,故应适当减少相应返还价款,一审法院酌定减少相应价款3万元,即董某需返还购车款12.66万元。三倍价款的赔偿标准仍应按双方交易价格15.66万元确定,即当赔偿46.98万元

被告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朱保东

宿迁经开区法院

民事审判庭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诚实信用、遵纪守约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作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在收购和销售二手车时全面审查、检测车况,核实车辆里程数、事故情况、维修情况等重要信息并如实告知买受人

作为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应当提高警惕,选择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商家,认真检查车辆状况,摸清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理赔记录等,同时应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车况、车辆里程数、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要在合同上载明

文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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