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王佳佳法官被害失去生命,再次引发对法官职业安全的思考和讨论。案发后,最高法发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情况的通报》。令人意外的是,网络上竟然出现了敌意、仇视逝者和法官群体的言论。本案事实,固然需要公安机关侦查为准。但无论如何,一个鲜活生命的逝去,无疑令人悲痛。
因为判决和诉请相差9000多元,一位法官因此殒命,一位嫌疑人极可能面临死刑立即执行。这值得全体司法人员反思,如何避免这种极端情况的发生?如何减少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可能?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深思:
一、司法人员必须意识到,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更是自己的人生。
小到邻里纠纷,大到故意杀人,任何一个案件,都有可能或多或少改变一个人的人生轨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实案无大小,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因邻居安装摄像头被侵犯的隐私权,均应当受到重视。小案不能公正处理,也有升级成大要案的可能。司法人员每次讯问、每次批捕、每次敲法锤,都是一次权力的行使,均表现为对当事人权益的一次评价甚至处分。这样的关系,要求有权一方的司法人员,务必审慎使用手中的权力,务必意识到自己办的不仅仅是一生中可能成千上万个案件之一而已,而是他人的人生。权力如果使用不当,就会产生反噬的效果,轻则处分、免职,影响职业生涯,重则渎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失去公职、人身自由。还有更重的,并不来自组织和刑法的评价,而是权益受损的当事人。这样来看,办案办的不仅仅是别人的人生,更是自己的人生。依法办案,保障当事人权利,也能更好保护自己的职业安全和人身安全。
可惜经常有办案人员意识不到这一点。河南一起刑事案件,笔者自同案辩护人处了解到,当事人反馈公安讯问时称“你出来的时候,就是你小孩进去的时候。”拿别人的妻小相威胁,这样的做法还是在为公家办案吗?这样的威胁,哪个有家庭的男性能接受?办案依法办即可,不能公权私用,办成私人矛盾,否则恶果自担。
二、搞清楚自己的权力来源,放下傲慢和偏见,认真对待他人权利。
笔者办理的一些案件中,有些是上级交办给办案单位的,办案人员也会明确告知。但这其中,笔者听到的是权比法大、无可奈何等几层意思。司法人员应当明白自己的权力本源,应当清楚向谁负责,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案,不唯上、不唯权,只唯实。比如一些涉黑案件,其实多年前早有不涉黑的定性,而且这种定性查下来不是保护伞作出的。后面因各种原因,再次被拿出来炒冷饭,上级单位定性涉黑并交给下级单位办理。同样的事,完全相反的结论,办案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一线经验依法办理,而非按照上级指定方向办理。因为今天给你下指令要办成铁案的人,明天就可能从会场上被带走留置。
相信很多律师在办案中会感受到司法人员的傲慢,比如一起刑事案件审查批捕期间,笔者向检察官阐明当事人曾因高血压被看守所拒收且目前不宜羁押,检察官表示看守所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健康。很幸运当事人没有发生意外,不幸的是同案另一位当事人,健健康康进看守所,却因为急性感染险些丧命。刑事案件中,如果辩护人提出了合理的不羁押理由,司法人员应当放下自己的傲慢和偏见,认真对待,不能草率决定。办案不是要命,把没有暴力因素的嫌疑人取保更不会要命。司法机关的权威和体面,并不来自威严的场所、晦涩的表达、不可测的结果和强大的权力,而是实事求是,认真对待当事人权利,公正司法。
三、如果公正和效率不能兼顾,那宁愿选择公正。
公正和效率要兼顾,因为公正是底线,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印象中,武汉某法院有一则报道,称某位法官在2022年审结了3000多起案件,而且不是批量案件凑数,其中有2000多件是个案。如果365天全年无休,即便排除助理、书记员的因素,这位法官每天的工作量也是远超每个工作日审结一个案件的全国平均数。这样的超人法官,效率上肯定超标准达成了要求,但每个案件能否得到了公正处理,不得不让人怀疑。
对于以上疑问,有人称快慢都被质疑,那就放着慢慢处理,看你律师给当事人怎么交代。其实,但凡不是那种满口承诺“十天办完离婚”的律师,案件周期上律师没这么大压力,当事人也清楚程序由法院最终决定。须知,快并非当事人首要诉求,公正的处理结果才是。很多案件,当事人和律师都花了大量精力,做了非常精细的工作,所以更多担心的是,法官没时间看就判了。笔者代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和当事人认真做了充分准备,结果一审判决出来,判决结果超出对方诉请。这份判决的多处错误,不可能系笔误,当事人经过比对发现,极可能是照抄了另一份判决。最终,虽然一审法官向当事人电话致歉,但当事人明显感受到本案审理上的敷衍,大失所望。案多人少是个现实且长期的矛盾,如果不能兼顾,那应当更多倾向保质而非保量,认真办案,提高办案质量才是正途。
四、堵不如疏,疏不如引,要畅通当事人的沟通渠道并切实解决问题。
笔者办理的很多针对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违法办案的控告代理案件中,经常遇到接待人员的不解。因为当事人及家属经常没办法找到某个办案单位具体的执法监督负责人员,最终都被引导至信访窗口。律师在反映情况时,也会遇到这种情况,明明是控告,要求法律监督,却被认为是信访并按照信访流程处理。接待人员不解的是,律师应该不能代理,这种认识主要存在地市级以下单位,省级单位则少见。
在东北某省的一起涉黑案件控告代理中,笔者就多次遇到接待人员“律师代理这种业务违规”的说法,问其依据,答不上来,其实这都是长期“堵”的思路在作怪。在一些矛盾中,律师可以起到释法的作用,沟通多数有理有据,可以一定程度减少极端恶性事件发生的可能。办案单位排斥律师,拒绝和律师沟通,其结果是办案人员被迫直面当事人及家属。如果不能畅通沟通渠道并切实解决问题,皮球踢来踢去,程序一直空转,矛盾不一定随时间消逝,反而可能来个大爆发。
还有些办案人员习惯逼着律师删帖。对于正常办案活动,如果不是所有的常规途径失灵,笔者相信没有律师愿意冒风险发帖,毕竟什么都不发才最安全。帖子好删,但删了不代表问题也没了,问题如果影响案件公正审理,那就有可能当事人自己解决问题。
五、不要把法律作为糊弄当事人的工具,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但不缺朴素的正义观,司法活动不能违背国法、天理、人情。
部分司法人员,自以为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就可以轻松应对法律知识空白的当事人。比如,笔者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型诈骗控告案,被害人称自己去派出所跑了十多趟,被各种理由劝退,连张报案回执都没拿到。理由诸如,“这个不是刑事案件,应该去法院起诉”“这个案件不是刑侦管”“我们来主持调解一下”。甚至派出所所长称以自己20余年办案经验判断,不属于刑事犯罪。但笔者介入后,经过充分研究和准备,一次报案即成功立案,目前已经到法院阶段。
法律的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多数欠缺这方面知识和经验,但如果是一个正常人,他基于朴素正义观所作出的判断和评价,大体和法律评价的结果是一致的。司法人员大可以凭借知识经验优势,编织一个法律的笼子,每次都只用一两句话把人打发走,反复消磨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意志力。一次两次,当事人觉得你有一定道理,三次五次,他就会发现你给出的结论甚至和常识不符。司法活动不能与国法、天理、人情相违背,如果违背,当事人不需要律师的专业帮助同样能发现真相,发现被不公正对待。
生命只有一次,给王佳佳法官追加再多荣誉,也只能宽慰生者。把“党某某”枪毙一百次,也不足以遏制未来针对司法人员可能发生的恶性事件。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司法人员千万不能低估公民追求公正的决心,更不能任性认为“我有100种方法刑事你”就可以高枕无忧。审慎使用公权力,认真对待当事人权利,实事求是,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人员被害风险。(内容来源:微信公众号@刑辩张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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