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邢台沙河 公司破产牵出“他项权”消失 债权人直接损失3000万 谁之过

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发现,3000万元的土地“他项权”不翼而飞。


据了解,张延红和孟虎,于2011年11月20日和河北元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华公司)订立《借款协议》,张延红向元华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元华公司将该公司62号和59号土地抵押给了张延红。孟虎向元华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58号土地抵押给了孟虎。张、孟二人既是出借人也是抵押权人。


2011年11月25日,沙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沙河市自规局)就沙土国用(2011)第0100062、5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申请人张延红办理了沙土国用他项〔2011〕145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抵押顺位为第一顺位。

2011年12月9日,就沙土国用(2011)第0300058号为孟虎办理了沙土国用他项〔2011〕148号他项权证,权利顺序为“1.孟虎”。

2013年11月28日,河北元华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北元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没变),沙河市自规局以此为由,将该公司的58、59号两块土地合并为67号土地。在此期间,沙河市自规局没有以任何形式告知抵押权人张延红和孟虎,也没有在合并土地证上记载其中有抵押的事实。62号土地变更登记也没有记载张延红对同一宗土地设有抵押权、土地变更也没有通知抵押权人张延红。


此后,元华公司就一直没有还款,2014年7月,张延红和孟虎到沙河市自规局再次抵押权申请延期时,工作人员告诉他们需要换个新的他项权证,老证上延期标注已经写满了。随即换发了沙土国用他项〔2014〕158号抵押权证书抵押面积(157830.30平方米)。土地证号分别是58号地变更为76号地;59号地变更为40号地;62号地变更为71号地。当时二人并不知道,此证书没有与2011年抵押进行连续登记。更令人不解的是,沙河市自规局在2021年10月26日出具情况说明称:经查询没有找到沙土国用(2013)第0300076号土地。孟虎持有的76号土地的他项权证与67号地合并前的58号地卷宗登记资料一致,但没有新的卷宗。也就是说所谓的76号地并不存在,他项权证形同虚设。

2014年4月元华公司又将由该公司58、59号土地合并后的67号土地抵押给了河北金融租赁公司,沙河市自规局又为河北金融租赁公司办理了67号土地的他项权证。2020年3月18日,沙河市自规局向张延红和孟虎出具的“情况说明”称:河北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涉案同宗土地第一顺位抵押,张、孟二人无法优先受偿。

土地多次变更、合并,出现“一地两证”重复抵押,造成债权人第顺位丧失,债权人3000万的直接经济损失又该又谁承担呢?是工作失误造成的他项权消失还是有人在蓄意谋划,事情总会水落石出,别让“耍流氓”成为压死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转自微博 清锋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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