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

进楼入户、违规充停

风险隐患大

但仍有人心存侥幸

在危险的边缘试探

近日

云南查处了多起典型案例

现予以曝光

案例一

违法事实:2025年1月15日,楚雄州牟定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楚雄州牟定县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马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单元门口,占用疏散通道。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现场对马某进行了警告处罚,同时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2日,昆明市五华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五华区教场东路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小区单元门口疏散通道上停放电动自行车。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给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违法事实:2025年1月22日,楚雄州永仁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楚雄州永仁县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李某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小区疏散通道上。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给予李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违法事实:2025年2月14日,昆明市东川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东川区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刘某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小区内5栋2单元一楼楼梯间过道口处。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消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昆明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给予刘某某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违法事实:2025年1月21日,昆明市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某仓储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多地存在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同时存在拉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消防违法行为,仓储服务管理公司没有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给予仓储服务管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违法事实:2024年12月24日,昆明市盘龙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昆明市盘龙区某公司管理的电商园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园区消防车通道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堆放货物。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给予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违法事实:2025年2月24日,昭通市大关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伍某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单位楼下疏散通道上,占用疏散通道。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给予伍某某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违法事实:2025年1月27日,红河州弥勒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红河州弥勒寺某小区内多处设有飞线对电动车进行充电,楼道门口停放电动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给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云南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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