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月1日实施之前,中新网报道披露,尚有部分店家仍表示“一经办卡概不退款”,以及“可以退款,但办卡期间做的项目要按原价计算,不再享受办卡的折扣优惠”外,竟然还有个别商家疑惑发问“什么是七天无理由退款”的。
要说明“什么是七天无理由退款”,则就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一些说明。据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等给出的解释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
根据《解释》,除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等外,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
这一解释的推出,无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
或许正是某些人惯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据中新网报道,一些健身房表示,其预付费多为计时卡,退卡时,除了拒绝转卡转店,不少都表示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至于中新网报道中所涉及的以优惠价格吸引消费者高价办卡的门店,则表示,“即使在7天无理由退款期内,退卡后依然要按原价扣除消费金额”,甚至“因为退卡后此前的项目都会按原价计算,很可能会超出原本充卡的钱,还要倒过来补款”。
尽管根据法律专业人士所说,上述退卡后此前项目按原价计算,违反《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的规定,但作为消费者,恐怕难有时间或者耐心就此同商家过多理论。
因此,青锋认为,要杜绝上述情况发生,作为消费者,应该不要为某些虚高的优惠所诱惑,以免贪小便宜最终吃大亏,则要用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即不参与预付款消费,从根儿上断了预付卡消费坑蒙骗的路,岂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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