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因为在2020年4月至5月期间,分5次在棋牌会馆内,以打麻将牌形式与他人进行赌博,分别输1500元、输1000元、获利2100元、获利1899.99元、输1000元。韩某被认定为赌博,天津市某公安分局决定对韩某行政拘留五日。
韩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天津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公安局维持了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韩某不服,诉讼至法院,请求撤销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韩某具有进行赌博的违法行为,对韩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当。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合法。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被列入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本案中,韩某诉称,其与朋友刘某某、周某某打麻将属于娱乐,赢钱方请客吃饭,大家是朋友,据此否认赌博。那么与朋友之间打麻将是否构成赌博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赌资较大”的认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而是授权各地制定规章制度。按照天津公安机关制定的地方标准,人均赌资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依法予以罚款;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韩某等三人的行为已经超过其自认的普通娱乐行为,三人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并没有不当。本案警示大家提高警惕,即便朋友间“娱乐”打麻将,如果达到当地“赌资较大”的标准,也可能构成赌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