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陈雨萱。被告为刘凯峰、刘思瑶、刘俊辉。被继承人刘建国与前妻张琳育有刘凯峰、刘思瑶、刘俊辉三名子女,张琳于1969年去世。1981年1月16日,刘建国与陈静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陈雨萱。1995年5月23日,刘建国去世。2005年4月26日,陈静死亡。
(二)房产背景
一号房屋原系甲公司分配给刘建国的公有住房。1999年10月15日,陈静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买该房屋,购房时使用了陈静22年工龄及刘建国30年工龄。2000年5月11日,该房屋登记在陈静名下。现该房屋由陈雨萱居住使用。
(三)案件进程
陈雨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她称陈静去世后,自己一直在该房屋居住,2022年联系上三被告请求协助办理过户事宜,但遭到拒绝。刘凯峰、刘思瑶共同辩称,购买房屋时使用了刘建国工龄及夫妻积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他们虽非陈静亲生子女,但对刘建国和陈静尽了赡养义务,与陈雨萱一样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房屋应由原被告各分得四分之一份额。刘俊辉辩称,房屋原分配给刘建国与自己,自己经常探望、照顾刘建国,且因陈静未透露陈雨萱一事,不认可陈雨萱继承人身份,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房屋。
法院审理查明,陈雨萱提供了《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与陈静的母女关系,北京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证明信》证明其父母信息,还有《谈话通知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文件,以及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三被告认可其系刘建国之女。但三被告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刘建国与陈雨萱的父女关系,且各方均不申请亲属关系鉴定及房屋市场价值鉴定。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请求法院确认一号房屋归原告陈雨萱所有。
(二)被告诉求
1.刘凯峰、刘思瑶:认为房屋属刘建国与陈静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与陈雨萱及刘俊辉各分得房屋四分之一份额。
2.刘俊辉:不认可陈雨萱继承人身份,主张自己有权继承房屋。
(三)焦点总结
1.陈雨萱是否为刘建国与陈静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即刘建国与陈雨萱父女关系的认定。
2.一号房屋的权属及继承份额分配问题,包括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各继承人应得份额如何确定。
3.因各方对房屋市场价值未达成一致且均不申请鉴定,房屋作价分割如何处理。
三、裁判结果
1.登记在被继承人陈静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由原告陈雨萱继承64.75%份额,由被告刘凯峰、刘思瑶、刘俊辉各继承11.75%份额。
2.驳回原告陈雨萱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本案中,这些法律条款用于确定继承人身份及遗产分配原则。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1.继承人身份认定:陈雨萱提供的《法医物证鉴定书》明确其与陈静的母女关系,且出生时刘建国与陈静为夫妻关系。结合《谈话通知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公安机关证明文件及微信记录等证据,在各方均不申请亲属关系鉴定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刘建国与陈雨萱系父女关系,陈雨萱为合法继承人。同时,因刘建国与陈静结婚时,三被告均已成年,且无证据证明三被告与陈静形成抚养关系,所以三被告对陈静遗产无继承权,仅对刘建国遗产有继承权。
2.房屋权属及继承份额:一号房屋是陈静在刘建国死亡后出资购买的成本价出售公房,购房时使用了刘建国工龄折抵房款。该工龄对应的政策性福利个人部分应作为刘建国遗产予以继承。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了原被告各方应继承房屋的比例。
3.房屋作价分割:由于各方均不申请对房屋市场价值进行鉴定,导致对房屋作价分割缺乏依据,法院在本案中未对房屋作价分割进行处理,告知各方可协商解决或另案主张。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家庭关系及房产证据
1.家庭关系证据收集:收集户口本、结婚证、死亡证明、法医物证鉴定书、公安机关证明文件等,梳理家庭成员关系、明确继承人身份及继承顺序。如通过结婚证确定刘建国与陈静婚姻关系起始时间,利用死亡证明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依据法医物证鉴定书及公安机关证明文件确定亲子关系。
2.房产证据收集:收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价计算表、房产证等,证明房屋购买过程、产权归属及工龄使用情况。例如房屋买卖合同明确购房主体、价格及与甲公司的交易关系,房价计算表体现工龄对购房价格的影响。
(二)应对被告质疑
1.继承人身份质疑应对:面对被告对陈雨萱继承人身份的质疑,整理并向法院呈交充分的证据链条,包括证明母女关系的鉴定书、证明父女关系的各类间接证据等,强调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反驳被告观点。同时,针对被告对证据的曲解,在庭审中进行清晰解释,阐述证据的证明力。
2.房屋权属及份额质疑应对:针对被告对房屋权属及继承份额的不同主张,依据法律规定和购房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房屋虽使用了刘建国工龄,但在其去世后由陈静出资购买,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被告声称的赡养义务,要求其提供证据,在被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时,强调法律对赡养义务认定的严谨性,维护自身对房屋继承份额的主张。
(三)争取有利判决
1.明确法律关系主张: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法定继承相关法律关系,结合法律规定与证据事实,引导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遗产分配方式。详细解读民法典中关于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规定在本案中的具体适用,使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要点。
2.协助法院查明事实: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主动提供可能遗漏的证据线索,如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联系方式、曾经的居住情况说明等。在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隐瞒、不夸大,展现良好的诉讼态度,助力法官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做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