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警惕~
护理工作关乎生命,亦系法律责任。一纸虚假记录,轻则暂停执业,重则面临更严重的处罚。本案中的四名护士用职业生涯为代价警示同行:唯有恪守“客观、真实、准确”的记录原则,方能保护患者安全、捍卫职业尊严。
家属发现护理记录与事实不符
2023年11月,某市卫健委收到信访局转办的一起案件,信访人反映其子陈某于当年5月份在某医院进行骨髓移植手术,经治疗恢复。2023年10月复查,有两项数值偏高,于10月19日到本地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次日早晨患儿病情进一步恶化,转入ICU进行治疗,后患儿于10月21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家属查看患儿病历,认为病历中护理记录单记载的“10月20日凌晨患儿进行了鼻导管吸氧”,以及多处血氧饱和度的记载均与事实不符,于是向信访局等部门进行投诉。
4名护士被暂停执业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了解到:患儿陈某入院后,其主治医生李某通过检查结果结合临床,判断其为骨髓移植后血栓性微血管病可能性较大。在完善检查进一步确诊病情的同时,准备对患儿进行血浆置换治疗,同时给患儿下达了一级护理和进行心电监护的长期医嘱。
但是责任护士张某,以及当日值班的护士郭某、张某某、王某在当班期间,查看患儿后均认为患儿病情稳定,就没有给其进行心电监护,并在护理记录单上编造了患儿心跳、心率、呼吸、血压、体温等生命体征数值。在患儿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时,当班护士王某只是给予面罩吸氧,但在护理记录中记为鼻导管吸氧。
虽然这起医疗纠纷中,鉴定结论没有证明患儿死亡与护理不当有关,但由于伪造病历,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最终4名护士被当地市卫健委给予7-8个月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
警示:伪造病历的“三重法律责任”
1
行政处罚:执业资格的“生死线”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本案中,护士因编造护理记录被暂停执业,正是该条款的典型适用。
此外,《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明确规定,病历需“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任何虚假记录均属违规。
2
民事责任:过错推定的“致命陷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若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行为,可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若患儿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医院可能因护理记录失实而败诉。
类似案例中,护理记录与监控、医生病程记录矛盾时,法院常以护理记录为准认定责任。
3
刑事责任:从行政违法到犯罪的“一步之遥”
若伪造病历行为导致重大医疗事故或掩盖犯罪行为,涉事人员可能触犯《刑法》中的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例如,某医院因伪造新生儿病历掩盖非法收养,涉事医生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策:筑牢护理执业的法律防线
1
强化法律意识:从“被动遵守”到“主动敬畏”
护士需深入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典》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明确伪造病历的法律后果。定期参与案例研讨,将合规意识融入日常操作。
2
严格记录规范:细节决定“生死”
确保记录与医嘱、操作一致,如吸氧方式、监护数据等;禁止代签名、虚构时间点;错字修改需规范(双线划改、签名确认),避免被认定为篡改。
3
完善质控机制:从“个人自律”到“系统约束”
医院需建立护理记录三级审核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如电子病历留痕功能)杜绝篡改;对高风险环节(如危重患者监护、医嘱执行)加强督查,避免“集体失守”。
来 源 / 护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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