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魏广宝 通讯员 郭贝 聂传青/文图


商品运输是流通的关键环节,但细微疏忽可能引发连锁问题。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师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运输过程中货物淋雨受损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为当事人高效化解矛盾。

2024年11月,赵某从浙江省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接了一份运单,货物是镀锌钢带,运输目的地为陕西省某市,赵某雇佣吴某作为司机负责此次送货任务。当吴某到达目的地时,当地正在下雨,厂家发现货物没有盖雨布,便要求吴某立即将雨布盖好后等待卸货。但吴某在两个小时后才完成盖雨布的工作,在此期间货物已被淋湿。厂家发现货物被淋湿后,拒绝收货,并要求赔偿。与厂家协商无果后,在赵某与吴某商量后,不得不将货物拉回内乡,现存放于仓库内。因赵某、吴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赵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诉求。赵某主张吴某赔偿损失2万元,吴某虽对自身失误有所认识,但对赔偿金额存在异议。法官先从双方的合作关系入手,指出此次事件对双方都造成了负面影响,若继续僵持,不仅耗费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随后,法官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吴某阐明其在此次事件中因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对货物受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法官也劝解赵某,在雇佣吴某时,虽明确了工作任务,但在运输过程中的监督和沟通也可进一步完善,应适当考虑吴某的承受能力。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从法理到情理,逐步缩小双方的分歧。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某当庭支付赵某1.7万元赔偿,这起纠纷得以案结事了。

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承运人未采取必要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就扩大部分不得主张免责。因此,承运人在承接运输业务时,务必与委托方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同时也要充分评估运输条件及货物特性,对可能影响运输安全的因素如路况、天气等提前采取防范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编审:赵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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