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港口区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以法治之力疏堵点、解难题,妥善化解涉企纠纷,奋力实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优”。

01

以善意调解助推“海洋经济”

2024年3月-12月,原告广西防城港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作为乙方陆续签订《合作与发展协议书》及相关附件,协议约定被告成为原告产品的经销商,被告在北海地区内销售或直接使用原告提供的经销鱼饲料,此外,协议还对折扣方式、货款计算方式等作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但被告却未按时支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240万余元货款。

在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案件材料,主动联系原被告双方,对案涉货款进行细致核对。

“法官,因为我养的鱼还没卖出去,资金周转不过来,拖欠货款也是迫不得已。”秉持善意调解的原则,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耐心疏导原告情绪,希望其能考虑对方的实际困难,适当做出让步,为后续合作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也督促被告要及时偿还拖欠货款。

“分期还款,双方能接受吗?”

“可以的,实在不行我们就以鱼抵债。”

最终,双方就货款及还款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法官主持下签署调解协议,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圆满化解。


02

判后再加一分力,企业少操一份心

2020年-2022年期间,原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等,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取得该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的中标资格,并对劳务作业内容、工作期限及劳务费等方面进行约定。工程完成后,被告公司仍有部分劳务工程款迟迟未向原告付清,原告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对该案进行了初步调解,但双方因对于已付工程款及扣款等存在较大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防止久调不决,承办法官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等,依法开庭审理。

庭审结束后,法官考虑到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且判决尚未生效,为避免双方矛盾继续激化,法官再次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工作。针对双方企业争议的焦点问题,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判后答疑,帮助双方企业算清“时间账”“成本账”“风险账”,分析上诉、执行存在的时间和诉讼成本。

最终,双方各退一步,在法官耐心调解下达成和解,原告考虑到被告经营状况提出分期还款计划,被告也同意按照调解协议书按时给付所欠货款,双方握手言和。


03

调民企“小”纠纷,助营商“大”环境

被告李某系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财务负责人,2023年2月-3月期间,李某以微信形式向原告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米粉共计2.9万余元。原告交付米粉后,被告却一直未支付货款。无奈之下,原告遂将李某及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企沙人民法庭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迅速阅卷,发现该案事实清楚,争议焦点不大,考虑到两个企业都是小微企业,法官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尽快化解纠纷,减轻双方诉累。

“他们家的粉,有几天质量不是很好,粉很容易碎。”

“法官,因为机器的问题,有几天做出来的粉确实不够好,但也只有几天,他们没有及时把粉退回来给我,不然都给他们换了……”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发现双方是因米粉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对货款有争议。承办法官了解矛盾根源后,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从“法理”上明晰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从“情理”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体谅彼此难处,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既然米粉出现质量问题的时间只有几天,那就将有质量问题那几天的货款扣除掉,这样你们双方能接受吗?”

经过多轮协商,最终双方同意法官提出的方案,达成调解协议,扣除掉部分货款后,被告分两期支付2.3万元给原告。至此,纠纷圆满化解。


蓄得水深凭鱼跃,法润营商百业兴。港口区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和“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理念落实到具体司法审判实践中,推动涉企纠纷高效、低成本实质化解,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速加码”。

文 | 童 瑶

编 | 覃海云

审 | 林俊臣

签 | 徐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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