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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绵竹法院针对

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将庭审现场“搬”到

事发地绵竹市汉旺镇武都社区

案情简介:散养犬只致纠纷

2024年4月,陈某某骑着电动自行车途经赵某某家门口时,被赵某某家门口散养的犬只突然追赶,陈某某受到惊吓从车上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千余元。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无奈之下,陈某某将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类费用共计3万余元。然而赵某某坚称,肇事犬只并非自己所有,不应为此事故承担责任。

法院裁决: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赵某某矢口否认追撵陈某某的犬只系其所有。为查明案件事实,汉旺法庭借助公安机关的天网监控以及派出所民警执法记录仪采集的走访邻居视频,认定尽管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涉案犬只归赵某某所有,但足以确认赵某某为该犬只的饲养人。事发时,赵某某未对其饲养的犬只采取任何安全管理措施,致使犬只窜入公共道路,进而导致陈某某被追赶摔伤。基于此,汉旺法庭当庭判决赵某某作为犬只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万余元。


法官有话说

当下,养宠家庭数量与日俱增,农村地区犬只散养情况更是屡见不鲜。然而,饲养者往往容易忽略自身肩负的法定义务,对不文明养宠行为所暗藏的安全隐患缺乏足够且正确的认知。这就导致一旦意外事故发生,围绕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极易引发纠纷。基于这样的现状,汉旺法庭将庭审搬到事发现场所在社区,邀请村民全程参与旁听。庭审期间,承办法官全方位、深层次地进行释法说理,将法律条文的内涵与适用情形清晰阐明。最终, 法庭当庭判决由于赵某某在饲养犬只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圈养、拴养等安全措施,显著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与管理义务,致使饲养犬只追撵路人并造成实质性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落下帷幕后,承办法官再次郑重告诫村民,在饲养动物时,务必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从源头上避免损害实践发生。参与旁听的村民们纷纷表示,此次现场庭审意义非凡,法官仿佛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从纸面传递到眼前,让大家对饲养动物侵权责任这一法律概念有了更加直观且深刻的认知,在今后的养宠过程中,一定把安全防护放在首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 绵竹市人民法院

编辑 | 刘娅 责编 | 张庆 杜敏 孙畅 监制 | 袁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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