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 4月15日 起正式实施。
“专门单独制定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关注程度比较高,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4月2日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表示,出台这部规定是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必然要求。
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图片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他指出,《规定》厘清了各方的责任。《规定》将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概括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三种形式。对于委托承包经营,用餐单位、承包方都应按照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坚决治理目前部分单位存在的“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情况做了细分,其中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要求,也严于机关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
《规定》提出,考虑到学校、幼儿园的特殊性,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规章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须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明确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要求的,应当从重处理。
来源:光明网